時間:2021-01-21 13:59
來源:開封市生態環境局
近日,河南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開展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試點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縣(區)分局、機關各科室及局屬各單位:
為有效解決我市小微企業多而散導致的危險廢物收集轉移不及時、環境風險高等問題,根據《河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環文【2019】245號)有關精神,經研究,決定在全市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按照 “疏堵結合、企業自律、分類指導、加強管理”原則,推動我市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管理規范化,進一步創新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管理手段,破解轉運難困局,降低小微企業危險廢物處置利用成本,逐步實現小微企業危險廢物“就地分類收集、安全及時轉移、實時全程監管”的規范化管理目標,從嚴監管執法,有效遏制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處置環境風險,不斷提升我市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
二、試點單位選擇
依據《河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環文【2019】245號)“2020年起,各市開展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小量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市試點單位選擇按照“減少環境污染風險、合理規劃布局”原則,優先選擇已對經營場地做過環境影響評價、具有標準要求貯存場所的單位,原則上全市不超過3家。
三、試點單位收集范圍
收集范圍:開封市轄區。試點單位對全市范圍內機動車維修行業除廢礦物油和廢鉛蓄電池以外的其他危險廢物、年產生危險廢物10噸以下企事業單位以及產生量50噸以下的環境應急事件及其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沾染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的廢物進行收集服務,具體見附件。附件中未盡的小微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經市生態環境局批準方可收集。其他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在試點期間,按照市場化原則正常開展業務工作。
四、試點單位要求
試點單位要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必須是獨立法人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等有關規定,落實以下責任和條件:
(一)集中轉運場所。試點單位新建集中轉移場所必須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按要求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貯存庫、包裝容器,分類分區收集貯存,并在適當位置張貼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貯存液態、半固態危險廢物必須有泄漏液體導流溝及收集設施,收集設施容量不小于總貯存量的1/5;有防止危險廢物貯存區域的沖洗廢水流入其他區域或者環境中的措施;有防止雨水侵入危險廢物貯存區域的措施;貯存產生揮發性氣體的危險廢物,貯存庫要有揮發性氣體收集處理設施;配備應急防護設施及救援物資。試點單位最長貯存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有效庫容的60%。
(二)運輸工具。試點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危險貨物運輸規定,采用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開展運輸。
(三)人員配備。試點單位至少有1名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四)收集及轉移處置。從產生單位收集轉運危險廢物需辦理紙質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按要求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應與有相應類別經營許可證的利用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確保及時將收集的危險廢物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利用處置,收集后轉移處置過程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禁止將收集的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五)制度措施。有保證危險廢物安全收集轉運、貯存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要求將《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急預案》等資料報所在地生態環境分局備案,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建立專用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詳細記錄危險廢物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內容,做到來源可追溯、貯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蹤。每季度向市、縣(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報送試點收集情況。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保存10年以上,終止收集活動的,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生態環境分局存檔管理。
符合條件的收集試點單位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將申請函、環評報告及批復、技術人員配備情況、縣(區)分局審核意見等資料上報市生態環境部門,市生態環境部門將對申請試點單位報送資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對申請試點單位開展現場評估并確定收集的種類和范圍;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并以批復形式回復申請試點單位,確認其試點收集資格。
五、落實監督管理責任
(一)建立臺賬。各縣(區)分局要加強對小微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的環境監管,要對轄區內小微產生單位進行全面排查,對未納入全國固廢系統的產廢單位,要成立工作專班、建立工作臺賬、弄清產廢情況,確保不漏一家,將排查情況報市局土壤科。
(二)確保安全。各縣(區)分局要定期與交通、公安等部門進行溝通,將小微企業申報轉移情況通報交通、公安等部門,強化部門聯動;要重點關注申報登記危險廢物實際產生量、種類及去向,以防范危險廢物源頭流失;要依法嚴查企業有不按規定貯存、超期貯存、虛報瞞報、私自傾倒、非法處置行為,結果及時上報市局。
(三)規范運營。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所在地生態環境分局要做好試點收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督促轄區內小微企業所產生的危廢進行安全合規處置,加強對試點收集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市生態環境局土壤科做好試點單位的指導和技術支持,對試點單位危廢收集情況、貯存安全、轉移處置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共同推進我市小微企業危廢收集試點工作,不斷提高危險廢物管理能力。
試點工作期限暫定為一年,自批復下發之日起生效。試點過程中,試點單位要及時將季度經營報告(每季度第一個月前5日上報上一季度經營報告)和年度經營報告(每年12月底)報市生態環境部門土壤科。市生態環境部門將依據試點單位季度和年度經營報告以及現場檢查等情況對試點單位進行評估,實時跟進,根據工作進展情況逐步拓展收集試點工作或進行調整;評估結果不合格的,試點工作停止,并對試點單位予以調整。
附件:危險廢物收集試點收集種類表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試點收集種類表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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