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8-20 14:50
來源:中國固廢網
近日,陜西省咸陽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發布了《咸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的公告,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9月6日。詳情如下:

咸陽市城市管理執法局關于對《咸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增強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廣泛聽取社會各方意見,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咸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歡迎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或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9月6日。
通訊地址:咸陽市秦都區玉泉西路76號(咸陽市城區生活垃圾分類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郵政編碼:712000
聯系人:馮巨龍
電話:33557267(兼傳真) 13369122961
郵箱:xyzfjhwk@163.com
附件:《咸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咸陽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2021年8月6日
《咸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源頭減量
第三章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四章分類投放
第五章分類收集、運輸、處理
第六章監督與促進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維護生態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本市生活垃圾以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為基本分類標準。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理利用需要予以調整。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建筑裝修垃圾,綠化作業垃圾的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市場運作、城鄉統籌、系統推進的原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因地制宜地確定所轄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管理模式,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就地減量、再生。城鄉結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地方,探索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
第五條本市以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程分類體系,積極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循環利用。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運處理設施布局,并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資金投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具體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導以及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組織動員和宣傳指導工作。倡導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
鼓勵社會組織、志愿者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宣傳、引導、示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條支持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管理運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勵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等方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引進和應用。
第十一條本市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源頭減量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配套制定相關行業促進源頭減量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三條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大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推進力度,鼓勵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果皮菜葉就地資源化處理。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商務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與再生資源利用相協調的回收體系,負責對回收物經營者的指導和監督,制定措施鼓勵企業對塑料、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以及大件垃圾進行回收處理。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體系的銜接。
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將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保持環境衛生整潔,不得造成環境污染。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個人應當積極踐行綠色生活方式,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履行垃圾分類投放義務。
第十六條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等應當遵守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市、縣(市、區)市場監管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企業生產、銷售、進口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回收。
旅游、餐飲、住宿、娛樂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不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生活用品等一次性用品,并在服務過程中提醒、鼓勵消費者合理消費。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使用可重復、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可以采取積極措施回收包裝物。市、縣(市、區)商務、郵政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負責其經營場所內的垃圾分類收集。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線上、線下合法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品再利用。
第十八條鼓勵再生資源、物業管理、快遞物流、餐飲服務等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
第三章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十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計劃,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涉及處理設施建設的,應當與所在地片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發改、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落實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計劃,明確生活垃圾轉運、處理、回收利用、應急處置設施的布局,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報市、縣(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發改、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建設、驗收、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納入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應急處置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二十三條農村其他地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套建設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垃圾房,配備收集容器。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有條件的小區按照行業規范要求配備大件垃圾暫存場所(點)或垃圾房。
第二十四條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指標。建設項目許可審查時,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征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技術規范,鼓勵生活垃圾處理單位采用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采取密閉、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二十七條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關閉、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按照原規劃要求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二十九條本市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區域環境補償機制。跨行政區域使用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應當支付生活垃圾處理區域環境補償費。具體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章分類投放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和本條例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和使用指南。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分類投放查詢、預約回收、投訴舉報等服務。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適合當地實際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日用化學品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和織物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衛生用紙、一次性餐具、塑料包裝袋、煙蒂、清掃渣土等。
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調整。
第三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準確投放生活垃圾:
(一)燈管、水銀產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回收;
(三)廚余垃圾應當瀝干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其他規定。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投放至暫存場所(點)或者垃圾房,并盡快處理。
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或者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的營業場所標注的回收處理提示信息預約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居住小區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定時投放和有害垃圾定點收集、登記制度。
第三十三條嚴禁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醫療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條生活垃圾投放實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單位為責任人;無物業服務單位、無管理單位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四)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軌道交通車站、文化、體育、公園、旅游景點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責任人;
(七)不能確定垃圾分類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責任人。
第三十五條生活垃圾分類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在管理責任區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在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垃圾收集點布局、分類投放規范、管理責任人和預約收集單位名稱、聯系人信息等;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三)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指導、監督責任區內分類投放行為,發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投放,拒不改正的,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并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四)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五)勸告翻揀或者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第三十六條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運輸等情況,定期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匯總數據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臺賬。
第五章分類收集、運輸、處理
第三十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大西安(咸陽)文體功能區管委會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轄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并與其簽訂協議,明確服務區域、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運送場所、違約責任等內容。涉及跨行政區域收集運輸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確定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或者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負責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第三十八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設施的建設規范,確定收集轉運站點,規劃運輸路線。
第三十九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一)對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收集、運輸,由市生態環保部門確定收運時間,并向社會公布;也可以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與收集、運輸單位預約收運時間。
(二)對可回收物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與收集、運輸單位協商確定收運時間。
(三)對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收運時間,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應當要求分類投放責任人進行分類。對仍不分類的,可以拒絕接收,并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時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不符合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時處理。
第四十一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收集、運輸,并遵守下列作業要求: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并保持運輸工具功能完好、標識明顯、外觀整潔;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避免或者減少噪聲擾民和交通擁堵,防止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及時將生活垃圾運送至集中收集設施或者符合規定的中轉、處理場所,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
(四)建立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五)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其他作業要求。
第四十二條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處理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二)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行處理;
(三)廚余垃圾應當按照規定交由廚余垃圾處理單位集中處理或者進行就地就近處理;實行就地就近處理的,處理方案報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四)其他垃圾應當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理單位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處理,并遵守下列作業要求: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員;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進行處理,防止或者減少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三)按照技術標準分類處理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四)對廢水、廢氣、廢渣、噪聲、土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的,按照規定進行修復;
(五)建立管理臺賬,定期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等信息;
(六)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七)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其他作業要求。
第四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發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類。對仍不分類的,應當拒絕接收,并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由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及時處理。
第四十五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在約定服務期內,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書面向所在地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因突發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無法正常作業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或者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應當立即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循環經濟發展扶持政策,對符合相關產業發展導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項目予以支持。
第六章監督與促進
第四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制度,將其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村)、文明市民等創建評選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情況納入評選條件。
第四十九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或者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調查機構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聘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和社會監督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社會監督員的培訓,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指導員的業務能力。
第五十一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將服務單位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和環境衛生服務單位信用評價體系,對服務單位的服務質量和信用等級進行年度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投訴和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查實后,向投訴人或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并給予投訴人或舉報人適當獎勵,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條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表揚、獎勵,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教育。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把學習掌握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內容納入本系統、本單位的工作人員日常管理內容,督促引導工作人員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宣傳,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村(居)民居委會,應當組織村(居)民開展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宣傳教育,增強村(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意識。
第五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支持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的科技創新,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無害化處理以及再生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與應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回收利用。
第五十六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行為予以曝光。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可以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由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部門行使。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后果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和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 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閑置或未經批準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個人未能分類準確投放生活垃圾,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處理大件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醫療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責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標準要求設置放置垃圾收集容器;
(二)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三)未按規定保持垃圾收集容器的正常使用和清潔衛生;
(四)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歸集、交付。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理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二)沿途丟棄、傾倒、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未按規定建立臺賬,如實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員,或者未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二)未按規定建立管理臺賬定期報送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等信息;
違反本條例規定,處理企業未按規定對廢水、廢氣、廢渣、噪聲、土壤污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生態環保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依照《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規定屬于不良信用信息的,應當記入有關企業信用檔案。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條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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