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07 14:16
來源:陜西省生態環境廳
4月2日,陜西省生態環境廳公布關于延安國錦環保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延安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重大變動)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詳情如下:
陜西省生態環境廳
關于延安國錦環保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延安市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重大變動)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陜環評批復〔2022〕7號
延安國錦環保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于申請審批<延安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函》(延國錦司函〔2021〕2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
2019年2月19日我廳以陜環批復〔2019〕49號文件對延安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一期)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了審批。根據《關于調整延安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布局和規模的通知》(陜發改能新能源〔2021〕1221號),《陜西省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中長期專項規劃(2020-2030)》中規劃的洛川縣、志丹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不再建設,裝機規模調整至延安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導致項目發生重大變動。
重大變動后,項目建設地點仍位于延安市寶塔區川口鄉川口村黑豆溝,生活垃圾處理規模調整為1300噸/日,同時協同處置市政污泥100噸/日。主要采用2條處理能力650噸/日的垃圾焚燒生產線,各協同處置污泥能力50t/d,配套2臺2×56.48噸/小時余熱鍋爐和2套煙氣凈化系統,設置1臺24MW抽凝式汽輪機和1臺24MW發電機。焚燒爐由循環流化床調整為機械爐排爐。總投資720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8792.43萬元,占總投資的12.21%。
該項目屬于《陜西省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中長期專項規劃(2020-2030年)》中的規劃項目,規模調整征得了陜西省能源局(陜發改能新能源〔2021〕1221號)的同意。經審查,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后,項目建設對環境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減緩和控制。在嚴格落實相關政策要求,采取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地點、工藝和擬采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可作為該項目實施的依據。
二、項目建設和運營管理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生活垃圾焚燒必須確保爐膛內焚燒溫度、爐膛內煙氣停留時間和焚燒爐渣熱灼減率等主要技術性能指標符合國家相關要求,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燒爐內充分燃燒。焚燒系統出口廢氣污染物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的要求。
生活垃圾裝卸、貯存設施、滲濾液收集和處理設施等應當采取密閉負壓措施,并保證其在運行期和停爐期均處于負壓狀態。正常運行時設施內氣體應當通過焚燒爐高溫處理,停爐等狀態下應當收集并經除臭處理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要求后排放。
按照《關于延安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大氣污染物排放替代量核查情況說明的函》(延區政函〔2021〕),配合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政府將寶塔區2020年底實施部分單位鍋爐煤改氣削減的大氣污染物量用于本項目大氣污染物替代減量削減源。
(二)廠界外設置不小于300米的防護距離。你公司應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規劃控制,防護距離范圍內不應規劃建設居民區、學校、醫院、行政辦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標,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地方政府。
(三)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則,設置廠區集排水管網。垃圾滲濾液、污泥干化工藝冷凝水、沖洗廢水、化驗室廢水和生活污水等經廠區滲濾液廢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后進入延安市姚店污水處理廠,滲濾液處理站應安裝在線監測裝置。鍋爐排污水、除鹽水站排污水、循環冷卻水排水等優先回用,回用不完的預處理后進入延安市姚店污水處理廠。滲濾液處理站濃縮液首先回用于堿液制備,剩余送焚燒爐焚燒處理,不外排。
(四)落實《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1134-2020)的相關要求,焚燒飛灰經處理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的相關要求后,方可送至延安市生活垃圾填埋場分區填埋處置。焚燒爐渣和除塵設備收集的焚燒飛灰應當分別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處置。滲濾液處理站產生的污泥干化處理后進入焚燒系統。施工及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其他危險廢物,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求妥善處置。
(五)落實分區防滲要求,規范建設突發環境應急污水導流、收集設施,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積由設計單位按規范最終確定,確保事故情況下廢水不外排。
(六)加強環境風險防范,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規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并定期演練。
(七)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制度。根據重點污染防治區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合理設置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點位,嚴格落實土壤和地下水監測計劃,關注土壤中二噁英及重金屬累積環境影響。一旦出現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和應急措施,減少對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環境影響。
實現煙氣中一氧化碳、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和焚燒運行工況指標中爐內一氧化碳濃度、燃燒溫度、含氧量在線監測,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對活性炭、脫酸劑、脫硝劑噴入量、焚燒飛灰固化/穩定化螯合劑等煙氣凈化用消耗性物資、材料應當實施計量并計入臺賬。
(八)在廠區周邊顯著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公開企業在線監測環境信息和煙氣停留時間、煙氣出口溫度等信息,通過企業網站等途徑公開企業自行監測環境信息。
(九)委托環衛部門運輸垃圾時,應明確相關污染防治措施。
(十)項目依托的垃圾中轉站、升壓站、輸電線路、中水利用管線等不在本次評價范圍內,應另行辦理環評手續。
三、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項目建成后,應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前取得排污許可證。按規定程序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四、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選址、建設、運營全過程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公開環境信息的主體,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規公開建設項目環評信息,暢通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公眾環境權益。
五、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文件批準之日起,如超過5年方決定項目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我廳重新審核。
六、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延安市生態環境局及其寶塔分局負責該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七、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延安市生態環境局及其寶塔分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我廳《關于延安國錦環保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延安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一期)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陜環批復〔2019〕49號)即時廢止。
陜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3月31日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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