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21 10:43
來源:中國固廢網
近日,中國固廢網獲悉,深圳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起草了《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補貼價格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10月15日,電子郵箱:changyu@cgj.sz.gov.cn。
《征求意見稿》確立了不同類型項目的補貼單價三種調整方式。一是簡易調價方式。針對采取中標價的項目,后續補貼價格管理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采取簡易調價模式,基本按每年物價指數變動情況進行調價。二是周期性審核調價方式。針對暫定價項目,核定初始補貼單價后,以3年為周期進行審核調價,既能保障補貼價格較合理,又能避免每年頻繁審計調價。三是重大變動調價方式。適用所有項目。如提標改造、國家上網電價調整等重大影響事件發生時,適用該調價方式。

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補貼價格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補貼價格(以下簡稱“補貼價格”)管理,促進我市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深圳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關于規范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價格管理的指導意見》(粵價〔2013〕11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現有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已建和新建項目的補貼價格管理。補貼價格的定價調價采用簡易調價、周期性審核調價和重大變動調價等方式,確定項目補貼價格。
第三條 補貼價格是指項目運營收入無法覆蓋項目準許全成本及企業合理投資回報的部分,按噸給予項目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補貼的費用。
第四條 調試期和商業試運行期補貼價格按照中標價或暫定價執行,實行商業運營后應當按照本規定對項目補貼價格進行核算和動態調整。
第五條 垃圾焚燒處理屬于公用事業,補貼價格管理應遵循合理定價原則。
第六條 項目運營單位應當厲行節約,通過改進管理、技術創新等方式主動降低生產運營成本。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負責全市所有項目補貼價格調整的指導工作。各區政府負責項目工程決算審計、定價調價審定、補貼費用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 焚燒補貼的構成
第八條 焚燒補貼按照項目每年上網售電等收入不能覆蓋項目特許經營單位承擔的項目年均建設成本、年度準許生產運營成本與合理利潤的部分進行核算。核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S=C+K+I+Y-E-M
S:年度焚燒補貼(元)
C:年度準許生產運營成本(元)
K:年度固定資產折舊費和無形資產攤銷費(元)
I:年度息稅前利潤(元)
Y:年度實繳納稅金(元)
E:年度上網售電收入(元)
M:年度其它收入(元)
年度準許生產運營成本,包括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三廢處理費,職工薪酬,修理費和其他費用。年度準許生產運營成本的核定,應參照國家發改委頒布的《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7年第8號)第三章中有關定價成本核定的相關規定。具體的審核標準在配套編制的《財務審核指引》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
(一)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三廢處理費
包括需要外購的原材料、燃料、藥劑、用水、動力輔助材料及三廢處理材料費用等。項目如無配套飛灰填埋處置設施的,飛灰運輸費和填埋處置費可在年度準許生產運營成本中列支。
(二)職工薪酬
包括職工(含管理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服務相關的支出等。職工薪酬上限與項目取得評價等級及深圳市職工平均工資掛鉤。
(三)修理費
包括設施設備維修材料費、人工費(含委托給專業公司維修服務費)。參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以下簡稱《參數》)有關標準,項目年度修理費用總額不高于固定資產原值扣除建設期利息后凈額的2.4%(原有協議此部分約定低于2.4%的按原有協議執行)。
(四)其他費用
包括辦公費、差旅費、董事會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研究與開發費、排污費、檢測費、展廳維護和宣傳費、勞動保護費、保潔服務費、綠化維護費、安全應急費、安保服務費等。參照《參數》有關標準,項目年度其他費用總額不高于上述三項與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及無形資產攤銷費合計金額的12%。
為激勵項目特許經營單位提高項目運營管理效能,被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評定為4A級的項目,其他費用上限可額外增加1%,按13%核定;被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評定為5A級的項目,其他費用上限可額外增加2%,按14%核定。
運營期間企業的環保、監管等方面的罰款或違約責任扣款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訴訟費用均不納入準許運營成本。
第十條 其他參數。
(一)固定資產折舊費和無形資產攤銷費
采取BOT模式運營的項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應在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按照年限平均法在特許經營期限內完成計提折舊和攤銷,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凈殘值率均為零。
采取BOO模式運營的項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應在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計提折舊和攤銷。固定資產凈殘值率為5%,無形資產凈殘值為零。
(二)年度息稅前利潤
采用項目全投資息稅前財務內部收益率法和凈資產利潤率法計算出年度息稅前利潤孰低的原則。項目全投資息稅前財務內部收益率法,按不高于5%計算得出運營期年度現金凈流入金額,再扣除年度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后得出。凈資產利潤率法,按同期國內商業銀行長期貸款利率加不超過3個百分點計算利潤,再加上年度工程融資利息后得出。
(三)年度實繳納稅金
包括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適宜的稅種。
(四)年度上網售電收入
項目噸均上網電量低于280千瓦時的,年度上網售電收入全額納入調價核算。項目噸均上網電量超出280千瓦時的,超額部分收入按比例計提,作為項目運營高效的獎勵。超出280千瓦時,低于400千瓦時的超額售電收入,按該部分的3%計提;超出400千瓦時,低于500千瓦時的超額售電收入,按該部分的4%計提;超出500千瓦時的超額售電收入,按該部分的5%計提。計提部分不納入收入核算。
(五)年度其它收入
指年度內除上網售電收入以外與項目有關的其它收入,包括增值退稅收入、太陽能發電收入、碳交易和碳減排收入、特殊垃圾處理收入、廚余垃圾處理收入、供汽收入、爐渣利用收入、飛灰填埋收入和其他政府補貼收入(即除垃圾焚燒處理補貼之外的其他政府補貼)等所有收入。為鼓勵項目運營提質增效,爐渣利用收入按照30%的比例、供汽和飛灰填埋收入按照5%的比例、廚余垃圾處理收入按照3%的比例計提。給企業計提部分、獎勵費用以及與項目特許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其他收入不納入調價核算。
第三章 簡易調價和周期性審核調價規則
第十一條 簡易調價方式針對采用中標價的項目。項目在投入商業運營后,按項目中標價執行,后續調價按照特許經營協議有關約定進行簡易調價,不再進行周期性審核調價。
第十二條 周期性審核調價方式針對采用暫定價的項目。
(一)暫定價項目初始單價審核定價
項目在建成投入商業運營后,補貼價格按照暫定價執行。項目商業運營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后,區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部門”)作為核算主體,會同區財政先對調試期和商業試運行期的收入和準許成本進行審核確認,并計入當期損益;后對項目執行暫定價期間的垃圾處理成本和收入情況進行審核,據實核算初始單價,經區政府審定并報市城管部門備案通過后,按照多退少補原則,對商業運營后執行暫定價期間的焚燒補貼進行一次性結算。
(二)暫定價項目周期性審核調價
在核定初始單價的同時完成首次三年周期審核調價,確定第一個周期的審核價格。此后每三年為一個周期,在每個調價周期第一年(即第n年)的6月底前,根據審核時點前三年(首次周期審核調價的數據參考前一年)的項目準許成本和收入情況,測算核定下一個周期的補貼價格。核算公式如下:
公式二:PN=(Ca+Ka+Ia+Ya-Ea-Ma)/Ta
PN:為補貼價格(元/噸)
Ca:年平均準許生產運營成本(元)。按照審核時點以前三個年度經審核后的生產運營成本平均值核算。原則上,本規定正式實施后,各項目后續審核周期準許生產運營成本,不應超過第一個審核周期經審核確定的平均準許生產運營成本。
Ka:年平均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費(元)
Ia:年平均息稅前利潤總額(元)
Ya:年平均實繳納稅金(元)
Ea:年平均上網售電收入(元)
Ma:年平均其他收入(元)
Ta:年平均垃圾焚燒處理量(噸)
Ka、Ia、Ya、Ea、Ma、Ta等參數均按照審核時點以前年度經審核后數據累加后取年度平均值。其中垃圾焚燒處理量為生活垃圾、廚余垃圾、特殊垃圾等進廠處理垃圾量之和。
第四章 重大變動調價規則
第十三條 實施提標改造或擴建的項目,須經區政府審批并報市城管部門備案通過后實施。
(一)采用暫定價的項目
在項目提標改造實施前,區城管部門應根據項目提標改造建設投資情況和原補貼單價,確定提標改造后的暫定價。在項目提標改造完成并運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后,次年6月底前,重新核定提標改造后的初始單價,按照多退少補原則,對執行暫定價期間的焚燒補貼進行一次性結算。提標改造后重新核定初始單價時,應同時核定提標改造后第一個周期的審核價格。
項目提標改造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均應在剩余特許經營期限內攤銷完畢。
(二)采用中標單價的項目
參照暫定價項目定價和調價方式,應在項目提標改造實施前確定提標改造部分的補貼暫定價。改造完成后,核定初始單價和后續周期審核,提標改造部分的單價與原中標部分單價疊加計算,也可以在改造完成后合并審核初始單價和周期調價。
第十四條 國家對垃圾焚燒發電上網電價進行調整,相應調整補貼價格,并在實施新的上網電價時點開始執行調整后的單價。中標價項目,如協議中有約定中標價包含未來上網電價變動因素且不需政府額外補貼(或擔保)的,則不作為重大變動調價因素。核算公式如下:
公式三:PN=PN-1-EA×(HN-HN-1)/TA
PN:調整后補貼價格(元/噸)
PN-1:調整前補貼價格(元/噸)
EA:前三年涉及電價調整售電量的年平均數(kWh)
HN:調整后上網電價(元/kWh)
HN-1:調整前上網電價(元/kWh)
TA:前三年年平均焚燒處理量(噸)
第五章 項目多期合并和延期運營定價規則
第十五條 項目多期合并定價。特許經營單位在同一個生態園內建設和運營兩個(含兩個)以上的項目,新建項目正式商業運營后應與早已投產的項目(含新老項目配套建設的滲濾液處理廠、飛灰填埋場、爐渣填埋場)合并審核初始單價和周期調價。多期項目的利潤、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疊加核算。
第十六條 項目延期運營定價。經專業評估,項目特許經營期結束后仍能保障環保達標和安全生產運營的,無論是否由原項目特許經營單位負責延期運營,補貼單價均實行每年審核,在次年3月底前或終止延期運營后3個月內完成。
延期運營涉及項目改建支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7年修訂)的相關規定,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特許經營延期期限內按照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核算公式如下:
公式四:P=(C+K+I+Y+R-E-M)/T
P:延期期間補貼單價(元)
C:年度準許生產運營成本(元)
K:改建部分年度待攤費用(元)
I:改建部分年度息稅前利潤(元)
R:年度經營稅前利潤(元)
Y:年度實繳納稅金(元)
E:年度上網售電收入(元)
M:年度其他收入(元)
T:年度垃圾焚燒處理量(噸)
延期運營期間暫定價核算時,C、E、M和T 采用特許經營期結束前或前一審核周期的數據,年度核定價采用當年的審核后數據。R取值為準許生產運營成本的8%。有改建支出的,I按照改建支出全投資額內部收益率不高于5%核算,計算R時C應減去改建部分造成的運營成本增加費用;沒有改建支出的,K和I取值為0。
第六章 補貼價格管理相關事項說明
第十七條 已經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現有或在建項目,項目所在轄區的區城管部門應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按照要求與項目特許經營單位簽訂補充協議。新建項目應結合項目實際,將本規定有關定價調價的規定納入特許經營協議條款。
第十八條 本規定正式印發后,我市所有項目應實施財務獨立核算和強化成本管控。總公司或母公司管理費用不納入各項目分攤。
第十九條 項目特許經營單位應將項目管理架構、定崗定員定編情況、各項物料消耗年度基準值和常規檢修配件支出年度基準值等基礎管理數據報區城管部門備案;同時應在每年初向區城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詳細財務報表及相關運營業務數據等,以及當年度運營計劃、資金預算和大型維修計劃等。
第二十條 新建項目或提標改造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后,項目特許經營單位應在一年內報區工程決算審核部門組織開展竣工決算審核。新建項目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按照相關制度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在特許經營期內平均分攤,待出具竣工決算審核報告后再作調整。往前追溯,調整期間補貼費用,多退少補。
第二十一條 采用暫定價的項目,調試期和商業試運行期的有關收入(如焚燒補貼、上網售電等收入)和準許成本,應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財會〔2021〕35號)要求進行審核確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二條 項目補貼價格周期性審核調價由區城管部門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照本規定有關內容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觸發周期性價格調整或重大變動價格調整條件(如電價、垃圾處理量、生產運營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區城管部門和項目特許經營單位雙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調價,由特許經營單位提供真實、完整的材料及數據,按程序經審批后調整。
第二十四條 項目特許經營單位組織開展技術創新,應將相關方案報區政府審批和市城管部門備案通過后實施。
技術創新產生的額外收益應可以單獨核算,由區城管部門審定。新增設施或設施改造投入全由項目企業出資且不納入調價財務審核的,產生的額外凈收益全部歸項目特許經營單位;如納入調價財務審核的,產生的額外凈收益,按照1:1的比例,分別歸屬政府和項目特許經營單位。歸屬項目企業的額外凈收益不納入調價范疇。
第二十五條 因項目特許經營單位運營管理或維修保養不善導致發生重大生產責任事故或生產效率低下,造成年度垃圾焚燒處理量低于項目設計處理量或合同約定處理量,收支缺口擴大的情形,補貼單價應按照合同約定處理量核算,結算補貼金額按照實際垃圾處理量核定。下一周期單價審核時,該年度的垃圾量取值為項目設計處理量或合同約定處理量。
第二十六條 各區應根據本區財政承受能力,對補貼單價有較大影響的領先技術、創新工藝、景觀建設或提升工程等方面項目選擇合適方案,對財務內部收益率、修理費率、其他費用費率等財務指標可在上限內與項目企業商定雙方都能接受的指標。
第二十七條 運營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延遲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城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同地區或者相類似地區城鎮垃圾焚燒運營企業的較低成本為依據,并根據情況降低收益率指標或調整價格。因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已獲得不當收益的,追回已獲不當補貼部分,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或者合同約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城管部門負責最終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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