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08 16:36
來源:深圳人大網
第五十三條 從事生活垃圾處理活動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接收建筑廢棄物、危險廢物;
(二)保持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按照有關標準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并按照要求提交監測報告;
(四)定期校準、維護稱重計量設施,保證計量數據準確;
(五)向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提供運行數據和遠程監控接口。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危險廢物投入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關于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危險廢物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畜、禽等動物的經營、運輸者對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動物,應當交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統一無害化處理。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按照畜類每頭五百元、禽類每只一百元處罰款。
第五十六條 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環衛作業信息化管理平臺,加強環衛作業安全全過程監管。
環衛服務單位應當對環衛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落實環衛作業安全防護措施,配備專職安全員。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市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環衛服務單位信用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三節 環境衛生設施設置
第五十八條 市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標準和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各區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十九條 大中型集貿市場、旅游景點等各類場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和標準,配套建設垃圾分類收集站、轉運站、公共廁所、灑水車加水點、環衛作業用房等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經驗收合格的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需移交政府的環境衛生設施在設計方案審查以及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征求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的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將經審批通過的環境衛生設施設計方案以及竣工驗收資料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保持環境衛生設施完好、整潔,按照要求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并配備安全設施,對陳舊、破損的設施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修復或者更新;逾期未修復或者更新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壞、拆除各類環境衛生設施。確需拆除的,經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批準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由拆除單位負責建設后再行拆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指導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單位按照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
生活垃圾收集點應當設有排水設施,確保雨污分離,防止地面積水;定期清洗、定期消殺,收集點周圍不得散落、堆積垃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足量配置。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垃圾收集容器應當保持外觀整潔、不滿溢,無殘缺破損、銹蝕磨損等。
垃圾收集容器管理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垃圾轉運站應當配備專人維護管理,保持站內以及周邊區域整潔,無積水和臭氣,無散落、堆積垃圾。
垃圾轉運站內作業污水應當統一收集并進行預處理,符合標準后排入污水管道;污水管網不完善的,運往垃圾滲濾液處理廠等有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理。
垃圾轉運站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備,保證正常運行,并將監控視頻等監控信息接入環衛作業信息化管理平臺。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區水務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垃圾處理廠(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劃定安全范圍并設置安全標志。具體范圍由市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確定。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垃圾填埋場填埋作業至設計終場標高或者不再收納垃圾而停止使用時,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規范化封場并采取污染防控和安全防護措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采取補救措施,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的公共場所,不包括建筑物內部空間、圍合封閉管理的住宅區以及其他圍合封閉管理用地內的空間部分。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以面積為單位進行處罰的,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計算,超出一平方米的按照實際面積計算。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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