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29 14:19
來源: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醫療廢物中轉站的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衛生安全和技術規范要求。
第四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在規定的經營期限內保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安全、正常運行;對處置設施設備維修需要暫時停運的,應當采取措施,做好醫療廢物收貯、轉運工作,及時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備。
處置設施服役期滿不再繼續運行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在運行期限屆滿前一年分別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做好醫療廢物處置銜接工作。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醫療廢物和涉疫垃圾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按照應急處置預案,組織醫療廢物和涉疫垃圾等應急處置,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防護物資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等資源,建立協同應急處置醫療廢物設施清單,保障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十三條 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已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危險廢物或者疑似危險廢物,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排資金,采取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并治理被污染的環境。
第六章 生活垃圾及其他固體廢物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沿海陸域棄置、堆放和處理固體廢物加強監督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體廢物進入海洋。
第四十五條 本省依法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生活垃圾處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實現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生活垃圾終端處置需要,建設衛生填埋場,用于填埋焚燒殘渣和達到豁免條件的飛灰以及應急使用等。鼓勵相鄰地區共建共享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鼓勵建設、運營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的資源化利用項目,減少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填埋量。
鼓勵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和安全標準等規定,在技術可行、環境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協同處置相關固體廢物。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加大財政投入或者引進社會資金等方式,組織建設建筑垃圾堆存、中轉場所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鼓勵優先采購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工程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的建筑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運輸、消納或者利用、處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所產生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流向等信息,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運輸、利用、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所接受建筑垃圾的運輸、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房屋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集中收集、定點堆放,并按照有關規定清運或者利用、處置,垃圾定點堆放點應當向公眾公示。
禁止在非指定地點隨意堆放建筑垃圾。
第四十七條 實行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優先選擇可降解、可回收利用的設計方案,開展電器電子產品生態設計。
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以自建自營或者委托第三方回收等方式建立廢舊產品回收體系,采取措施激勵使用者主動交回廢舊產品,實現廢舊產品有效回收和利用。
鼓勵光伏太陽能電池板、風力發電機葉片等產品的生產單位按照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相關要求,建立健全多渠道回收體系,促進產品回收利用。
第四十八條 鼓勵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
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將廢舊車用動力電池、蓄電池交由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或者第三方回收;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或者具備條件的廢鉛蓄電池收集單位集中收集,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
第四十九條 收集、拆解、利用和處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現規范回收、有效利用和安全處置,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依法辦理登記并在其經營范圍中注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
含鉛玻璃、印刷電路板、熒光粉、含汞燈管、油墨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產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交由持有相應類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理。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綠色塑料制品產業發展,鼓勵塑料制品企業在生產中優先采用新型環保功能材料,生產安全可靠、循環利用的塑料制品,增加綠色產品供給量和覆蓋面。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快遞、外賣、餐飲、住宿等企業應當推廣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產品,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包裝綠色產品認證工作,推動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使用通過綠色認證的包裝產品。
商品零售、電子商務、快遞、外賣、住宿等重點行業應當加強與商品生產企業的產業協同發展,使用商品和物流一體化包裝與可循環、可折疊包裝產品,減少商品二次包裝、過度包裝。
鼓勵郵政、快遞企業各類網點設置可循環快遞包裝回收設施,開展快遞包裝紙箱集中回收,提升復用比例。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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