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解釋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環函〔2005〕255號2005年6月28日)
關于對危險廢物焚燒廠選址的有關問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經研究,近日做出解釋,全文如下:
一、2005年5月24日我局發布了《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HJ/T176-2005)和《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HJ/T177-2005)。
《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HJ/T176-2005)規定,危險廢物焚燒廠內危險廢物處理設施距離主要居民區以及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的距離應不小于800米。
《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HJ/T177-2005)規定,醫療廢物焚燒廠廠址選擇應符合《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中的選址要求,即處置廠選址應遠離居(村)民區、交通干道,處置廠廠界與上述區域和類似區域邊界的距離應大于800米。
根據上述兩個技術規范,危險廢物及醫療廢物焚燒廠廠界距離居民區應執行800米的選址標準。
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中的“交通干道”除指城市交通干道外,也包括非城市高等級的交通(公路)干線。
編輯: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