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電子廢棄物循環利用產業是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需求,要實現該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和環境無害化的目標,面臨著眾多問題和挑戰。
目前,我國電子廢棄物循環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涉及到電子產品的生產、流通、消費、回收、拆解、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等眾多環節,涉及10余個政府管理部門雖然近年來有關電子廢棄物循環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政策不斷建立和完善。政府管理部門與從業者之間存在巨大的環境利益和經濟利益沖突。廢棄物的回收和循環利用分散,簡陋廠房、落后技術、家庭作坊式生產是主體,雖然市場效率高,但環境危害大。盡管中國目前已經成為全球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的重要基地,但國內電子產品生產企業自主研發與設計能力相對較弱,特別是在產品的生態設計和先進的循環利用生產和環境保護技術比較落后。此外,電子廢棄物循環利用的從業者眾多,布局分散,給政府環境監管帶來諸多困難。尤其當政府的環境監管與從業者經濟利益發生沖突時,從業者行為的規范就更加困難。
針對此種情況,世界銀行《促進中國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研究》報告提出了值得我國借鑒的國際經驗:
一、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促進廢棄物循環利用與環境安全處置的根本歐美、日本及臺灣等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表明,廢棄物的有效回收和循環利用必須建立一整套完備的法律體系。
二、明確相關利益者責任和義務是政策順利實施的前提綜觀各國在推進廢棄物安全處置、回收和循環利用的成功經驗,重要的一條就是要通過法律、法規明確了相關利益者的責任、義務,特別是有關經濟責任。這樣做的好處有三個:一是明確所有相關利益者的責任和義務不僅使有關管理政策的對象明確,也為依法管理和建立分工協作的政府管理體制提供了法律依據;二是明確的經濟責任和義務為持續開展廢棄物回收、循環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提供了資金保障,減輕了政府的財政壓力;三是有利于激勵生產者、消費者等采取各種措施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采取環境友好的生產方式。
三、強調生產者責任和消費者責任,各國在廢棄物回收、循環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有關法律、法規中都強調了生產者和消費者的責任。在生產者責任方面近年來更加強調了生產者延伸責任,要求生產企業承擔回收、循環利用等的責任并承擔相應的費用。目前已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國家包括比利時、荷蘭、丹麥、挪威、瑞士、法國、瑞典、奧地利、日本、中國的臺灣、英國、韓國、加拿大等。
四、政府補貼,扶持廢棄物循環利用產業的發展。為促進廢棄物循環利用產業的發展,許多國家都采取了對循環利用產業實施補貼的做法。例如,為了促進與循環型社會建設密切相關的產業和技術的發展,日本產業省引入了一套輔助措施體系,其中最為有效的當屬生態城市項目。通過對建設高科技回收設施和對從事資源回收利用產業的私人企業提供補助,該項目推動了零排放城市的試驗示范。美國也在《固體廢棄物處理法》中規定聯邦政府通過財政補貼、貸款支持等措施,推動廢棄物循環利用產業的發展。
五、強調廢棄物的源頭控制政策。各國都十分重點廢棄物處理處置的源頭控制政策,希望通過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開展產品生態設計等措施,減少循環利用環節環境的環境污染。例如在電子產品的生產中,倡導開展生產品生態設計,采用模塊化、元器件易拆解等措施,促進再使用,減少再利用過程中的環境風險。2000 年歐盟發布的RoHS指令則明確規定了在電子產品中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名單。
六、注重采取經濟激勵政策。經濟激勵政策是各國普遍采取的政策,主要目的是促進廢棄物的減量化、延長產品使用周期、籌集廢棄物無害化處置資金等,主要是對廢棄物的丟棄者(消費者、團體)、生產者、經銷商、進口商等征收一定標準的廢棄物處理處置費用。
編輯:姚森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