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世界銀行政策分析和建議項目資料顯示,為了加強化學品的管理,減少化學品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學品引起的危害,國際社會達成了一系列的多邊環境協議,包括巴塞爾公約、鹿特丹公約、斯徳哥爾摩公約等。其中斯德哥爾摩公約涉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相關規定。
斯徳哥爾摩公約要求對以下三類共12 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采取國際行動:a)農藥:艾士劑、氯丹、滴滴涕(DDT)、狄士劑、異狄士劑、七氯、滅蟻靈和毒殺芬;b)工業化學品:六氯(雙)酚(HCB)、多氯聯苯( PCBs);c)非故意生產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二惡烷和呋喃。該公約所管制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清單是開放的,未來可以根據情況進行修改。
斯德哥爾摩公約產生的背景及簡介
2001 年國際社會通過了斯徳哥爾摩公約,作為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危害的全球行動。POPs 是指高毒性的、持久的、易于生物積累并在環境中長距離轉移的化學品(UNEP,2003)。公約于2004 年生效,目前有124 個成員國,其中包括中國。
公約旨在消除或限制所有有意生產的POPs(如工業化學品和農藥)的生產和使用。同時繼續最大限度減少,并在可行情況下最終消除無意生產的POPs(如二惡烷和呋喃)的排放(UNEP,2003)。對有關庫存物應當采用安全的、有效的和環境無害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處置。
斯德哥爾摩公約主要要求和機制
a) 消除 POPs 的生產和使用及貿易限制機制 斯徳哥爾摩公約采用以下規則和措施:
- 對于有意性生產和使用的POPs 的排放,締約國應當禁止和/或者消除這些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 對于生產中無意性釋放的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dibenzofurans(PCDD/PCDF)、六氯(雙)酚和多氯聯苯等化學品的排放,締約國應當采取措施,減少每一類化學物質來自人為因素的排放總量,并最終消除它們。締約國應當促進最佳可行技術和最佳環境實踐的應用;
- 締約國有義務制定計劃,查明POPs 的庫存量及有關廢物,并采用環境無害化方式進行管理;
- 對于新型的農藥和工業化學品,締約國應當采取措施,以預防為目的,對具有POPs 特性的此類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進行管制;
- 締約國應當對公約所定義的滴滴涕和多氯聯苯采取特別的措施;
- 對POPs 的進出口僅限于特定的案例,如以環境無害處置為目的的進出口。
b) 特定豁免機制 – 一旦成為公約的成員國,任何國家有權利注冊一種或幾種有意生產和使用所排放的POPs 的特定豁免。締約國也可以在任何時候書面通知秘書處,撤消特定豁免。一般來說,所有的特定豁免注冊在公約在某一項特定化學品的注冊生效之日起五年后過期。締約國有義務采取措施,確保在此種豁免之下的任何生產和使用,都以防止或最大限度減少人類接觸和釋放到環境中去的方式進行。
c) 資金籌措機制 – 目前,全球環境基金(作為臨時措施)是受委托負責斯徳哥爾摩公約資金機制運作的主要機構。在締約方大會和全球環境基金理事會之間通過了理解備忘錄。(劉永麗)
編輯:劉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