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部針對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明確,土壤污染防治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由政府總負責、環保部門統一監管、相關部門分工負責,從完善土壤環保相關標準與檢測體系、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現狀普查、建立土壤環境信息發布制度等多方面進行監管。《條例》還要求根據環境保護需要和土壤環境功能區劃,公布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污染土壤環境的生產項目名錄,制定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名錄,并及時更新和公布。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紹,《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體現了一個“嚴”字,污染土壤環境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土壤污染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侵權責任。
《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使用,或建成后擅自拆除、閑置的,由環保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正,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編輯:陳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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