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2-14 15:19
來源:湖北環保廳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2016年2月1日通過,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我國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為有效解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問題,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為切實做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土壤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保護好土壤環境是維護生態安全和推進生態省建設的重要內容,關系全省人民福祉、關乎湖北未來發展。《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省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的具體體現和具體行動,昭示了全省人民實施生態立省戰略的堅定決心。《條例》明確了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預防和治理、特定用途土壤的環境保護、信息公開與社會參與、法律責任等內容,是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建設的基礎性、專門性法規,為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遵循和引領。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以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依責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通過嚴格執法倒逼責任落實,提升土壤修復水平,促進土壤環境質量持續有效改善,在全社會牢固樹立土壤安全意識,以湖北實踐為全國土壤污染防治探索路徑、提供經驗。
二、深刻把握《條例》的內涵和精神實質
《條例》在理念、制度、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有重要的突破和創新。在立法理念上,針對土壤污染與水污染、大氣污染相比所具有的累積性、難恢復、治理難度大等特點,突出了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的原則;在保護制度上,確立了行政首長責任制和土壤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在工作措施上,對農產品產地實行分級管理和分類保護,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名錄,建立了土壤環境信息發布制度;在追責問責上,規定了對有關違法排污單位及其負責人實行在“按日計罰”基礎上的“雙罰制”等。這些都是對現行土壤環境保護制度的重要改革,對于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優化土壤環境管理職能都將產生深遠影響。
三、嚴格落實土壤環境監督管理措施
各地、各部門要以《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契機,依法加強土壤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規范行政行為,改進監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提高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各級政府要結合實際,積極推動轄區內土壤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建設。各級環保部門要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根據《條例》確定的部門職責分工,提出責任劃分和落實方案。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要求,加快研究制訂土壤環境風險評估標準、土壤環境監測體系等相關配套標準和規范性文件。及時總結《條例》實施過程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組織制定相關執法解釋等,確保《條例》規定落實到位。要加強溝通協作,通過集中執法、專項檢查等形式,堅決依法打擊、公開曝光和處罰一批環境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法律權威。要抓緊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開制度和舉報制度,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
四、認真抓好宣傳教育工作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微博微信等渠道,以及法制講座、“法律六進”、專題培訓、知識競賽、法律咨詢等方式,廣泛開展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對《條例》進行宣傳和釋義,不斷提高全社會的土壤環境保護意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正確引導和充分發揮公眾輿論的監督作用。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條例》,切實增強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級黨校、行政學院要把《條例》納入教育教學內容。
五、切實加強《條例》貫徹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地、各部門要把學習宣傳貫徹《條例》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明確責任,精心組織。要統籌安排、因地制宜,以積極主動、求真務實、改革創新的精神,結合貫徹落實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堅決落實《條例》規定的各項工作任務和各項工作要求。省環保廳及省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條例》宣傳貫徹落實的督導檢查,適時對各地開展專項督查,認真總結各地工作中的好經驗、好思路、好做法,及時發現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各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的貫徹落實情況于2016年12月底前報省環保廳,省環保廳及時匯總后上報省政府。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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