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07 13:45
來源:中國固廢網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和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收運企業未按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集餐廚垃圾,或者未按規定運輸至處置場所交由處置企業進行處置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收運企業將收運的餐廚垃圾交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處置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實行密閉化運輸餐廚垃圾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置企業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的設施、工藝、材料及運行不符合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收運企業、處置企業暫停收運、處置餐廚垃圾未報告或者未及時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就地處置餐廚垃圾未報送備案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不執行餐廚垃圾交付收運確認制度或者未建立相應的記錄臺賬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收運企業、處置企業不執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交付確認制度或者未建立相應的記錄臺賬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收運企業、處置企業不按照要求如實報送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資料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通過招標、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收運企業、處置企業的;
(二)不依法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23日印發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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