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27 09:58
來源: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清掃保潔制度,明確清掃保潔區域、標準要求、作業規范。道路兩側、山邊,河流、湖泊、水庫及沿岸應當納入清掃保潔范圍。
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劃分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負責清掃生活垃圾。
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加大垃圾清掃保潔機械化設施設備的投入,提高城市道路廣場機械化清掃保潔水平。
第二十二條城鄉生活垃圾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收運,鄉鎮(街道)、村(居)應當按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運工作。
在本省內河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按規定送交生活垃圾。內河水域沿線的港口、碼頭、船閘、水上服務區等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規定,設置與其吞吐能力相適應的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設施,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當地環衛部門負責船舶生活垃圾的運輸和處理,有關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財政補貼。
第二十三條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量、作業時間等因素,做好收集和運輸工作:
(一)按時收集生活垃圾;
(二)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或者處置設施;
(三)生活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運輸線路應當避開水源保護區;
(五)不得混合收運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將管轄區域外生活垃圾轉移至本區域處理。
第二十四條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無害化焚燒、生化處理、衛生填埋以及綜合處理等方式進行處置。
鼓勵發展焚燒發電(或供熱)方式處置生活垃圾。鼓勵建設集中覆蓋生活垃圾焚燒、衛生填埋以及其他固體廢物處理項目的城市固廢處置環保產業園。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及時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第二十六條有機易腐垃圾的處置應當采用生化處理為主的綜合處理方式。
鼓勵集貿市場、超市、食堂、餐飲單位以及有條件的居住區安裝符合標準的有機易腐垃圾處理裝置,就地處理有機易腐垃圾。
第二十七條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的單位在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
禁止將餐廚廢棄物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
第二十八條農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
(二)有機易腐垃圾應當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處理,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
(三)低價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應當建立收集點,專項回收,集中處理;
(四)惰性垃圾實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類型的垃圾由設區的市、縣(市、區)統籌處理。
第二十九條城鄉結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農村的生活垃圾,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偏遠地區或者人口分散的農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礎上,因地制宜就近處理;不能就近處理的,應當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的單位。從事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作職責,并執行環衛作業標準和規定。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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