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4-28 11:05
來源:河北省環保廳
5.1.3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醫療廢物焚燒設施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執行表2中規定的限值。
表2 焚燒設施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m3(二噁英類、煙氣黑度除外)

5.2 廢水排放限值
5.2.1 2017年12月31日前,現有醫療廢物焚燒機構產生的廢水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執行相應的排放標準。
5.2.2 自2018年1月1日起,現有醫療廢物焚燒機構產生的廢水要求執行相應的回用標準,全部回用,不外排。
5.2.3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的醫療廢物焚燒機構產生的廢水要求執行相應的回用標準,全部回用,不外排。
5.3 噪聲排放限值
醫療廢物焚燒機構廠界噪聲執行GB 12348的排放限值。
6 污染物排放監測要求
6.1 對焚燒設施煙氣排放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6.2 醫療廢物焚燒機構應設置焚燒爐在線監測裝置,焚燒爐在線監測指標應至少包括:煙氣流量,溫度,壓力,氧濃度,含濕量,一氧化碳,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新建和現有的醫療廢物焚燒設施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的安裝及運行維護,應符合《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及HJ/T 75、HJ/T 76 等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6.3 焚燒設施大氣污染排放監測應按GB/T 16157 和HJ/T 397 的規定執行。除連續在線監測項目外,重金屬類的監測頻率不少于每半年一次,二噁英類的監測頻率不少于每年一次。
6.4 醫療廢物焚燒廠廢水監測應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91)和《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HJ 494)等相關要求。
6.5 醫療廢物焚燒廠噪聲監測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相關要求。
6.6 固定污染源監測的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應按照HJ/T 373 的要求執行。
6.7 醫療廢物焚燒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6.8 焚燒爐排放煙氣中大氣污染物(不包括二噁英)的監測在焚燒設施正常狀態下運行1小時后進行,大氣污染物的測定按表5所列的方法標準執行;廠界噪聲的測定按表6所列的方法標準執行。
表3 醫療廢物焚燒設施大氣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續表


表4 噪聲監測分析方法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在任何情況下,醫療廢物焚燒機構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對焚燒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要求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二噁英同類物毒性當量因子
表 A.1 二噁英同類物毒性當量因子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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