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20 10:09
來源:住建部
4應設置對助燃燃燒器的保護措施,防止爐膛高溫對燃燒器的影響。
9.4.2采用油作為燃燒器燃料時,應采用輕質油,不得采用重油。儲油罐的數量不宜少于2臺。儲油罐總有效容積不應小于最大一臺垃圾焚燒爐冷啟動點火及烘爐用油量的1.5~2.0倍。
9.4.3供油泵宜選擇容積泵,并應設置備用。
9.4.4供油、回油管道應單獨設置,并應在供、回油管道上設置吹掃裝置、計量裝置和殘油放盡裝置。
9.4.5采用氣體燃料時,應有可靠的氣源,燃氣供應及燃燒系統的設計應滿足國家相關技術和安全規范。
9.5爐渣輸送、處理與檢測
9.5.1垃圾焚燒爐應配置爐渣冷卻、輸送、取樣制樣及儲存等設施。
9.5.2爐渣輸送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垃圾焚燒爐銜接的除渣機,應有可靠的機械性能和保證爐內密封的措施;
2爐渣輸送設備的輸送能力應能保證爐渣的有效輸送;
3宜配置爐渣除鐵設備。
9.5.3宜在爐渣輸送環節設置爐渣取樣設備(設施),取樣設備(設施)應能隨時進行爐渣輸送物流的全斷面取樣。
9.5.4應設置爐渣制樣設備(設施)和制樣場所,對取得的爐渣樣品進行制備,制樣設備應包括破碎、剪切、篩分、稱重、縮分、儲樣等設備。
9.5.5爐渣儲存設施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爐渣儲存設施的容量,宜按3~5d的爐渣產生量確定;
2爐渣儲坑間宜設置排風、除塵系統;
3爐渣儲坑間設置抓斗起重機的,渣坑周邊應設置檢修場地和檢修通道,渣坑邊緣應設安全護欄;
4出渣通道應設置沖洗設施。
9.5.6焚燒廠內應配置灰渣熱灼減率檢測設備和設施。
9.5.7爐渣宜進行綜合利用,綜合利用方式可根據焚燒廠所在地的市場需求情況選擇。
9.5.8爐排焚燒爐應配置爐排漏渣輸送設備,漏渣可直接送至爐渣間與爐渣混合,因事故造成漏渣中有機物含量較大時,應將漏渣送入垃圾池間。
9.5.9流化床焚燒爐鍋爐灰和飛灰輸送設備上應設置取樣口,并宜設置鍋爐灰和飛灰送入爐內的回流系統,當鍋爐灰和飛灰中含碳量較高時可將部分送回焚燒爐爐內。
10熱能利用系統
10.1一般規定
10.1.1焚燒垃圾產生的熱能應加以有效利用。
10.1.2垃圾熱能利用方式應根據焚燒廠的規模、垃圾焚燒特點、周邊用熱條件及經濟性綜合比較確定。周邊具有熱、冷用戶的焚燒廠應優先采用熱電聯產或冷熱電三聯供的熱能利用方式。
10.2焚燒鍋爐
10.2.1焚燒鍋爐的額定蒸發量應根據額定垃圾處理量、設計垃圾低位熱值和焚燒鍋爐設計熱效率等因素來確定。
10.2.2焚燒鍋爐熱力參數應根據熱能利用方式、利用設備要求及鍋爐安全運行要求來確定。對于利用焚燒熱能發電的焚燒廠,焚燒鍋爐設計蒸汽溫度不宜低于400°C,蒸汽壓力不宜低于4MPa。
10.2.3應選用自然循環式鍋爐,鍋爐受熱面布置應充分考慮垃圾焚燒煙氣對鍋爐受熱面的沖刷、高溫和低溫腐蝕以及管束積灰等問題。
10.3鍋爐輔助系統
10.3.1焚燒鍋爐給水管道宜采用單母管制系統,給水溫度不宜低于130℃。
10.3.2當不設置高壓加熱器時,除氧器工作壓力應根據焚燒鍋爐給水溫度確定。
10.3.3主蒸汽管道宜采用單母管制系統或分段單母管制系統。
10.3.4焚燒鍋爐對流受熱面應設置有效的清灰設施,清灰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清灰方式選擇應適應焚燒鍋爐受熱面的布置形式,并同時考慮清灰效果、對鍋爐受熱面影響、操作安全等因素;
2采用激波清灰時,激波清灰系統應具有可靠的安全控制裝置,激波強度和發生頻次應可調節。
3采用乙炔作為激波燃料時,乙炔罐應放置于獨立的房間,房間應設防爆墻。
4乙炔發生和供應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乙炔站設計規范》GB50031的有關規定。
10.4汽輪發電機組及其輔助設備
10.4.1汽輪發電機組型式的選用,應根據利用垃圾熱能發電或熱電聯產的條件確定。汽輪發電機組的數量不宜大于2套;機組年運行時數應與垃圾焚燒爐相匹配。
10.4.2當設置一套汽輪機組時,汽輪機旁路系統應按汽輪機組100%額定進汽量設置;當設置兩套機組時,汽輪機旁路系統宜按較大一套汽輪機組120%額定進汽量設置。
10.4.3汽輪發電機組的冷卻方式,應結合當地水資源利用條件,并進行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對水資源貧乏的地區宜采用空冷冷卻方式。
10.4.4采用熱電聯產的熱能利用方式時,供熱式汽輪機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具有全年穩定熱負荷,且熱負荷與發電量相匹配時,應優先選擇背壓式汽輪機。
2當具有部分全年穩定熱負荷和部分波動熱負荷時,宜選擇抽氣背壓式汽輪機。
3當熱負荷較小時,宜選擇抽凝式汽輪機。
10.5主蒸汽系統
10.5.1主蒸汽管道宜采用母管制系統。
10.5.2蒸汽管道宜架空敷設,并應做好保溫,設計蒸汽管道保溫外殼的溫度應不高于環境最高溫度25℃,蒸汽管道經過操作人員活動區域時,設計保溫外殼的溫度不應高于50℃。
10.5.3蒸汽支管宜自蒸汽主管的頂部接出,支管上的切斷閥宜設在靠近主管的水平管段上。
10.5.4不得在蒸汽管道方形補償器上引出支管,在靠近方形補償器兩側直管上引出支管時,支管不得妨礙主管的變形或位移,并不應使支管承受過大的應力。蒸汽支管的低點應設置排液閥或疏水器。
10.5.5蒸汽放空管出口應布置在室外非操作區,并應高于屋頂2.5米以上。
10.5.6飽和蒸汽的減壓閥和調節閥前應設疏水器。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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