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6-22 09:22
來源:生態環境部
5.2 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混合后的廢物經GB5085.1、GB 5085.4和GB 5085.5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5.3 排入企業內部綜合廢水處理設施的工業廢水,未達到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相應的限值要求的,則綜合廢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視為該工業廢水處理污泥與其他廢水處理污泥的混合固體廢物,根據第5.1~5.2條判斷是否屬于危險廢物;排入公共廢水處理設施的工業廢水,未達到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相應的間接排放限值要求的,則公共廢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視為該工業廢水處理污泥與其他廢水處理污泥的混合固體廢物,根據第5.1~5.2條判斷是否屬于危險廢物。
6 危險廢物處理后判定規則
6.1 具有毒性、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過程產生的廢物經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具有毒性、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處置過程產生的廢物仍屬于危險廢物,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6.2 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后,經GB 5085.1、GB 5085.4和GB 5085.5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7 不明來源固體廢物判定規則
環境污染事件涉及的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鑒別,無法按照HJ/T 298 第8.3 款明確產生來源、產生工藝及性質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8 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附2: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鑒別中樣品的采集和檢測,以及檢測結果的判斷等過程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中的固體廢物包括固態、半固態廢物和液態廢物。
本標準適用于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鑒別。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4330 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
GB 5085.1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
GB 5085.3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GB 5085.4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易燃性鑒別
GB 5085.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反應性鑒別
GB 5085.6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GB 5085.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
HJ/T 20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 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令第39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份樣the sample
是指用采樣器一次操作從一批的一個點或一個部位按規定質量所采取的固體廢物。
3.2 份樣量weight of a sample
是指構成一個份樣的固體廢物的質量。
3.3 份樣數number of samples
是指從一批中所采取的份樣個數。
3.4 歷史遺留固體廢物solid waste left by ceased process
是指產生行為已經終止的固體廢物。
3.5 環境污染事件涉及的固體廢物solid waste related to a pollution accident
是指造成環境污染事件的固體廢物以及環境污染事件次生的固體廢物。
4 樣品采集
4.1 采樣對象的確定
4.1.1 采樣過程應明確固體廢物分類,禁止將不同類別的固體廢物混合。
4.1.2 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應在固體廢物離開生產工藝的環節采集樣品。
4.1.3 應在設備、原輔材料、生產負荷基本穩定的生產期采樣。
4.1.4 如存在平行生產線,且生產原輔材料和生產能力不影響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可采集單條生產線產生的固體廢物。
4.1.5 固體廢物為工業生產和生活過程中喪失原有使用價值的物質,應在該物質不能滿足正常生產和生活需求時采樣。
4.1.6 廢水和廢氣污染控制設施產生的固體廢物,應根據廢水和廢氣處理工藝流程,對不同工藝流程產生的固體廢物分別進行采樣。應在生產設施和污染控制設施基本穩定的生產期采樣。
4.1.7 歷史遺留固體廢物,應優先采集可類比生產工藝產生的固體廢物;如無可類比生產工藝,則采集時間最近的固體廢物。
4.1.8 固體廢物為含有多種材料的廢棄產品且危險特性來源于材料本身,應根據材料成分進行分解后采集樣品。
4.2 份樣數的確定
4.2.1 危險廢物鑒別需根據待鑒別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確定采樣份樣數(第4.2.4 條所列情形除外),表1 為需要采集的固體廢物的最小份樣數。

4.2.2 固體廢物為歷史遺留固體廢物時,若采集可類比工藝產生的固體廢物,則依據可類比工藝的固體廢物產生量按照表1 確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樣數;若采集歷史遺留固體廢物,應以遺留的固體廢物總量為依據,按照表1 確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樣數。
4.2.3 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生產設施穩定運行時的實際產生量為固體廢物產生量,按照表1 確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樣數。固體廢物產生量根據以下方法確定:
a) 連續產生固體廢物時,以確定的工藝環節一個月內的固體廢物產生量為依據,按照表1 確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樣數。如果連續產生時段小于一個月,則以一個產生時段內的固體廢物產生量為依據。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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