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26 14:24
來源:合肥市政府
日前,合肥市發布了關于征詢社會公眾對《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詳情如下:

為了提高立法透明度,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擴大政府立法的公眾參與,現將《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期望廣大網友和有關單位積極發表修改意見和建議。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詢意見的起止時間:2018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
二、提出意見的方式: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合肥市東流路100號市政務中心1區B座2409市政府法制辦立法處。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修改意見和建議發送至:1264127517@qq.com。
合肥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8年11月22日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餐廚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基本原則】本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與處置,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生活垃圾管理實行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社會監督、屬地管理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統籌規劃和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置設施,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綜合利用以及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處置的政策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含開發區社區,下同)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及時協調解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城鄉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擬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管理目標,對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供銷社、規劃、財政、自然資源、房產、城鄉建設、公安、教育、衛生計生、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條【基層群眾組織職責】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投放納入村(居)民公約,配備衛生保潔人員,做好公共區域衛生清掃及生活垃圾管理宣傳、指導工作,動員、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等活動。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所在居住或者服務區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宣傳工作,引導、動員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督促衛生保潔人員做好本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場所的保潔工作。
第七條【生活垃圾收費】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和科技創新】鼓勵、支持社會資本進入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回收利用領域。
鼓勵、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科技攻關和技術創新,促進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和應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理和再生資源利用水平。
第九條【生活垃圾異地處理補償機制】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異地處理補償制度,輸出生活垃圾的縣(市)區應當向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所在地給予補償。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環境保護、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制定補償實施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宣傳教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宣傳和動員工作,提高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倡導環保健康的生活方式。
教育部門及各類學校應當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課堂教學和社會實踐內容,培養學生的文明衛生習慣。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和戶外廣告載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處置等知識的公益性宣傳。
鼓勵環保組織、志愿者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宣傳動員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編制】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房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全市城鄉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編制全市城鄉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應當科學考慮生活垃圾的預測產生量和成分特點,明確生活垃圾設施建設總體布局、用地需求、經費保障等內容。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城鄉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計劃,做好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相匹配的垃圾分類站點、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大件垃圾處理廠等設施的建設工作。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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