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2-21 13:50
來源:深圳政府在線
依照前款規定被罰款的個人可以申請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生活垃圾分類培訓或者宣傳服務活動抵扣罰款;參加培訓或者宣傳服務應當由違法行為人本人完成,由他人代替完成或者存在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主管部門應當恢復執行原處罰,并將該不誠信行為告知征信機構。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分類投放點或者分類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容器完好、整潔的,處二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宣傳、指導的,處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未及時清理或者未分類收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規定移交生活垃圾的,處二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或者未如實記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或者未按時向街道辦事處報送臺賬的,處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餐飲企業、集體供餐單位、食堂等未對餐廚垃圾進行渣水分離處理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特許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活動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行為工具,處五萬元罰款,再次被查處的,處十萬元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未將果蔬垃圾單獨存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綠化、園林管理單位未將綠化垃圾單獨存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第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強化對生活垃圾分類活動相關單位的監督,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等單位的信用檔案,將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信息按規定報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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