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3-19 15:00
來源:青海省生態環境廳
(九)危險廢物中的汞、砷、鉛、鉻、鎘等重金屬含量偏高且不能被綜合利用的;
(十)擬轉入危險廢物危害性大或成分、危害特性不明的;
(十一)擬轉入危險廢物為液態類或劇毒類的。七、擬轉入的危險廢物,利用價值不高、或在其運輸、暫存、利用、處置等環節可能存在較大環境風險,以及可能引起社會公眾強烈反映的,如農藥廢物、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精(蒸)餾殘渣等類別危險廢物,對跨省轉入予以嚴格限制。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的環境監管,發現在轉移及利用、處置過程中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立即責令停止轉移,并依法進行嚴肅查處。
2.《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環境監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起草背景和重要意義
“十二五”以來,我省進一步完善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嚴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管理,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也得到逐步提升。全省目前共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25家(不含各醫廢處置中心),核準經營類別涵蓋了49大類危險廢物,核準經營總規模超過190萬噸/年。現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立足省內、服務省內產廢企業需求的基礎上,也在適當接受鄰近省份轉入的危險廢物進行綜合利用處置。
2017年“10.12”跨省傾倒固廢污染長江環境案發生后,湖南、江蘇、安徽、河南、河北、寧夏等省(區)相繼采取措施,出臺地方性法規或政策文件,禁止或嚴格限制危險廢物跨省轉入。《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中就明確規定“嚴格控制省外的危險廢物轉移至本省行政區域內貯存或者處置”,《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也有相同規定。原寧夏自治區環保廳于2017年5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對存在“不可再生利用,單純以焚燒、填埋方式處置的危險廢物”等情形的危險廢物也明確嚴禁轉入。今年以來,內地及沿海省(區)擬將危險廢物轉入我省處理-2-處置轉移計劃明顯增多,部分類別的危險廢物在運輸、利用或處置環節存在較大的環境風險。因此,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環境監管,對不符合我省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存在較大環境風險的危險廢物跨省轉移活動,采取嚴格禁止或嚴格限制的措施十分必要。青海素有“三江之源”、“中華水塔”之美譽,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生態地位重要而特殊。2017年8月,習近平總書記在青海調研期間強調,青海最大的價值在生態、最大的責任在生態、最大的潛力也在生態,必須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位置來抓,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筑牢國家生態安全屏障,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省委十三屆四次全會作出了“一優兩高”戰略部署,要堅持以生態保護優先,堅定不移走高質量發展和高品質生活之路。堅持生態保護優先,就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和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扎扎實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才能確保“一江清水向東流”。制訂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環境監管工作的有關規定,為服務我省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起草過程在文件起草過程中,我們對省內危險廢物產生、經營單位相關情況進行了必要的調研,了解了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環境污染案例及相關省(區)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建設和禁止或嚴格限制危險廢物跨省轉入的具體做法等情況,結合我省生態環境保護的實際需求,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環-3-境監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并就其中有關要求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關條款具體要求進行了認真核對。我省尚未出臺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文件的制定和實施,將為我省禁止或嚴格限制部分危險廢物跨省轉移活動提供相應政策文件依據。
三、主要內容說明進一步強調危險廢物跨省轉移有關工作制度,并優化簡化危險廢物轉移出省辦理程序;進一步強調危險廢物跨省轉移運輸者落實環境風險防控責任以及部門聯合監管的要求;對限制轉移出省和嚴格禁止及嚴格限制跨省轉入我省危險廢物相關情況作了規定。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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