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4-12 14:43
來源:長春人民政府網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暫存生活垃圾;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或者交由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依法確定的服務企業上門分類收集、運輸;
(六)指導、督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單位和個人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七)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八)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相關數據;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第二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并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發現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該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管理責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二十七條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設有害垃圾集中點臨時存放有害垃圾。有害垃圾集中點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要求。
有害垃圾由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上門收集,并使用密閉車輛運輸至有害垃圾集中點臨時存放,定期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
鉛蓄電池等危險品的收集、運輸、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餐廚垃圾由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依法確定的服務企業上門收集,并使用密閉車輛直接運輸至餐廚垃圾處理廠處置。
廚余垃圾由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依法確定的服務企業上門收集,并使用密閉車輛直接運輸至生物降解處置站,或者廚余垃圾處理廠處置。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區域,禁止將廚余垃圾運輸至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
第二十九條可回收物由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依法確定的服務企業按照規定時間上門收集,并使用密閉車輛運輸至規定地點處置。
第三十條其他垃圾由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依法確定的服務企業上門收集,并使用密閉車輛運輸至生活垃圾轉運站,再由環衛作業單位運輸至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場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一條在未建立餐廚、廚余垃圾末端處理系統區域內的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含餐廚垃圾和廚余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二條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人員和收集設備;
(二)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的類別,分別配置相應運輸作業車輛,并設置明顯分類標識;
(三)運輸作業車輛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備應當密閉、完好、整潔;
(四)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后,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復位,并清掃作業場地;
(五)收集和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撒落生活垃圾和滴漏污水,不得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
(六)分類收集后暫存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最長不超過十二小時;
(七)按照規定時間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運送至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的分類處置場所;
(八)按照要求配置運輸車輛在線監測設備,建立管理臺賬,將運輸車輛信息以及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相關數據及時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九)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十)不得倒賣、轉讓餐廚垃圾;
(十一)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相應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對生活垃圾進行稱重計量,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處置種類和數量,將相關數據及時報送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三)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四)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五)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六)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促進措施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的政策和措施,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五條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與應用。
第三十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不使用或者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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