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1-04 10:27
來源:生態環境部
10.1飛灰處理處置單位應對飛灰的處理處置過程和處理處置結果進行監測。
10.2飛灰貯存設施廢氣中顆粒物的采樣按照GB/T16157進行。
10.3飛灰低溫熱解處理、高溫燒結和高溫熔融分解設施廢氣中污染物的監測按照GB18484規定的方法進行。
10.4水泥窯協同處置飛灰的廢氣中污染物的監測按照GB30485規定的方法進行。
10.5飛灰處理處置設施地下水的采樣按照HJ/T164進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監測按照GB/T14848規定的方法進行。10.6飛灰處理處置設施土壤的采樣按照HJ/T166進行;土壤中污染物的監測按照GB36600規定的方法進行。
10.7監測頻次要求如下:
10.7.1對飛灰貯存設施廢氣中顆粒物的監測頻次為每個季度一次。
10.7.2對飛灰處理處置設施廢氣中二噁英類的監測頻次為每年一次;對廢氣中重金屬、氯化氫、氟化氫的監測頻次為每個月一次;對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測頻次為每個季度一次。
10.7.3對飛灰處理處置場所土壤和地下水的監測頻次為進行飛灰處理處置活動開始前監測一次,之后每年一次。
10.8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或危險廢物填埋場填埋的飛灰,生活垃圾焚燒企業或預處理企業應每個批次對飛灰預處理產物的含水量和重金屬浸出濃度進行一次監測,監測頻次應不低于每天一次;監測合格后的飛灰方可轉移到生活垃圾填埋場或危險廢物填埋場進行填埋。
10.9當首次進行飛灰資源化時,資源化產物中重金屬浸出濃度的監測頻次應不低于每天1次;連續1個月監測結果穩定且不超出規定限值,在飛灰來源及工藝參數穩定的前提下,頻次可減為每周1次;連續6個月監測結果穩定且不超出規定限值,在飛灰來源及工藝參數穩定的前提下,頻次可減為每月1次;若在此期間監測結果出現超標,或飛灰來源發生變化,或資源化活動中斷一個月以上,則監測頻次恢復為每天1次,依次重復。
11環境管理要求
11.1飛灰處理處置單位應設置專門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負責飛灰處理處置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及相關管理工作。
11.2飛灰處理處置單位應建立污染預防機制和處理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制度。
11.3飛灰處理處置單位應對飛灰處理處置過程的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內容包括飛灰的危害特性、環境保護要求、應急處理等。
11.4飛灰處理處置單位應建立飛灰處理處置情況記錄臺賬,內容包括每批飛灰的來源、數量、種類、處理處置方式、處理處置時間、處理處置過程中的進料速率、各種添加劑的使用量、監測結果、處理不合格的飛灰的再次處理情況記錄、預處理產物和資源化產物去向、運輸單位、運輸車輛和運輸人員信息、事故等特殊情況。
11.5飛灰處理處置單位應保存處理處置的相關資料,包括培訓記錄、處理處置情況記錄、轉移聯單、環境監測記錄等。
11.6飛灰處理處置單位應每年編制飛灰處理處置總結報告并向社會公開,總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飛灰轉移情況;
(2)飛灰處理處置情況;
(3)監測報告;
(4)其他相關材料。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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