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2-03 09:35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11月28日,從交通運輸部召開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由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印發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將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此舉旨在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切實強化安全管理,將有效預防危貨道路運輸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辦法》著力強化危貨道路運輸全鏈條安全管理,通過強化運輸源頭、裝貨環節、運輸過程、運輸裝備安全管理,強化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統一車輛通行管理政策、實施小件危險品豁免管理、強化多部門協同監管等,重點解決行業存在的八個方面突出問題。
《辦法》規定,針對生產、經營企業充裝環節把關不嚴、縱容違規運輸問題,裝貨人要做到“五必查”,包括車輛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和營運證、駕駛人及押運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資質證件、運輸車輛等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所裝載危貨是否與運單載明的一致、所充裝的危貨是否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等內容,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裝或裝載;針對運輸企業對所屬車輛“掛而不管”“以包代管”等問題,禁止危貨運輸車輛掛靠經營,建立危貨運單制度;公安機關可依法對5類特定區域、路段、時段限制危化品車輛通行,確定需要限制危化品運輸車輛通行高速公路的,限行時間應當在0時到6時之間。
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司長徐亞華表示,下一步,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做好《辦法》宣貫培訓工作,確保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到位,有效保障危貨道路運輸安全。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9號)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經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部長 李小鵬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苗圩
公安部部長 趙克志
生態環境部部長 李干杰
應急管理部部長 王玉普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肖亞慶
2019年11月10日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使用道路運輸車輛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及相關活動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便利運輸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國家建立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
第六條 不得托運、承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七條 托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制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作業查驗、記錄制度,以及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設備管理和崗位操作規程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托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要求,對本單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經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托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記錄。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記錄保存至相關從業人員離職后12個月;定期安全教育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第八條 國家鼓勵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用先進技術和裝備,實行專業化、集約化經營。
禁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掛靠經營。
第二章 危險貨物托運
第九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貨物。托運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的,應當委托具有第一類爆炸品或者第一類爆炸品中相應項別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第十條 托運人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確定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遵守相關特殊規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十一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違規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十二條 托運人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妥善包裝危險貨物,并在外包裝設置相應的危險貨物標志。
第十三條 托運人在托運危險貨物時,應當向承運人提交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貨物托運清單。
危險貨物托運清單應當載明危險貨物的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裝貨人、始發地、目的地、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包裝及規格、數量、應急聯系電話等信息,以及危險貨物危險特性、運輸注意事項、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應急處置、次生環境污染處置措施等信息。
托運人應當妥善保存危險貨物托運清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第十四條 托運人應當在危險貨物運輸期間保持應急聯系電話暢通。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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