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2-30 14:30
來源:生態環境部
日前,生態環境部發布《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修改單的公告。詳情如下: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修改單
一、前言“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選址要求、技術要求”,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選址要求、技術要求”均修改為“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選址要求、工藝要求”;“5技術要求”修改為“5工藝要求”。
二、前言“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限值嚴于本標準或地方標準限值的,按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限值執行。”修改為“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增加“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916 環境二噁英類監測技術規范”;“HJ 548 固定污染源排氣氯化氫的測定硝酸銀容量法(暫行)”修改定離子色譜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修改為“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規范(試行)”修改為“HJ7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四、3.4“煙氣停留時間retention time of flue gas燃燒所產生的煙氣處于高溫段(≥850°C)的持續時間。”修改為“煙氣停留時間retention time of flue gas 燃燒所產生的煙氣處于高溫段(≥850°C)的持續時間,可通過爐膛內高溫段(≥850°C)有效容積與爐膛煙氣流量的比值計算。”
五、3.15“測定均值average value 取樣期以等時間間隔(最少30min,最多8 h)至少采集3個樣品測試值的平均值;二噁英類的采樣時間間隔為最少6h,最多8h。”修改為“測定均值average value 在一定時間內采集的一定數量樣品中污染物濃度測試值的算術平均值。對于二噁英類的監測,應在6~12個小時內完成不少于3個樣品的采集;對于重金屬類污染物的監測,應在0.5~8個小時內完成不少于3個樣品的采集。”
六、9.3“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檢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或HJ/T 75的規定進行。”修改為“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煙氣中二噁英類監測的采樣按HJ 77.2、HJ 916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污染物監測的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HJ 75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9.4“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對煙氣中重金屬類污染物濃度和焚燒爐渣熱灼減率的監測應每月至少開展1次;對煙氣中二噁英類濃度的監測應每年至少開展1次,其采樣要求按HJ 77.2的有關規定執行,其濃度為連續3次測定值的算術平均值。對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有關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修改為“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對焚燒爐渣熱灼減率的監測應每周至少開展1次;對煙氣中重金屬類污染物的監測應每月至少開展1次;對煙氣中二噁英類的監測應每年至少開展1次。對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應按照有關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八、9.6“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濃度監測時的測定方法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標準。”修改為“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濃度監測時的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九、表6調整為:
編輯:趙凡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