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23 11:30
來源:龍巖市生態環境局
龍巖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龍巖市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工作方案(試行)》,通過推進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試點工作,進一步解決危險廢物產生點多、面廣、量小、收集轉運難等實際問題,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和統一轉運處置制度體系,打通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最后一公里”,提升龍巖市危險廢物規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環境風險,切實助力龍巖市“無廢城市”建設工作。全文如下:
各派出生態環境局:
根據《福建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推進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福建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推進落實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要求,結合龍巖市實際,制定了《龍巖市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工作方案(試行)》,現在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龍巖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4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龍巖市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工作方案(試行)
為進一步推進“無廢城市”建設,完善優化我省危險廢物收集轉運體系,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風險,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2〕66號)、《關于繼續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3〕499號)、《福建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推進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閩環規〔2023〕4號)(以下簡稱“省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推進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試點工作,進一步解決危險廢物產生點多、面廣、量小、收集轉運難等實際問題,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和統一轉運處置制度體系,打通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最后一公里”,提升我市危險廢物規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環境風險,切實助力我市“無廢城市”建設工作。
二、試點內容
(一)試點布點原則
根據我市小微企業(含機關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學校、廢鉛蓄電池收集網點等單位)危險廢物產生情況,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眾、合理布局、補齊短板、總量控制”的總原則,完善優化危險廢物收集轉運體系。
(二)試點收集危險廢物范圍
除醫療廢物、感染性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單位產生的次生危險廢物、無明確利用處置途徑的危險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單獨收集的危險廢物外,可收集以下范圍的危險廢物:
1.企業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危險廢物年產生總量 10 噸(含)以下的小微企業,年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總量 10 噸以下的其他單位。
2.機關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學校等單位和社會源的危險廢物:廢礦物油、廢鉛蓄電池和廢鎘鎳電池、廢線路板、實驗室廢物、汽修廢物、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危險廢物等。
以上危險廢物若具有易爆、劇毒屬性、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為不宜收集貯存的、其他可能存在較大環境風險的危險廢物,不納入試點收集范圍。
(三)試點布局
根據“省工作方案”要求,結合我市常住人口、機動車保有量、小微企業區域分布及現有收集試點單位等情況,龍巖市擬布設不超過6個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單位。為支持現有試點單位平穩過渡,有意愿繼續開展試點工作的現有試點單位,根據“省工作方案”要求,結合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統籌推進廢鉛蓄電池收集相關工作,全面提質改造,高標準開展相關工作,及時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辦理收集經營試點許可證。現有試點單位每退出、被取消試點資質或達不到“省工作方案”要求1個,優化布設在其他縣(市、區)1個。新申請試點單位原則不布設在新羅區,后續將根據省生態環境廳要求和龍巖市實際情況調整試點單位數量。
(四)試點收集規模、服務范圍
根據全市廢鉛蓄電池產生量及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全市總收集規模不超過1.2萬噸/年,原則上每個試點單位收集規模不超過2000噸/年,如試點單位篩選未達到6個,對試點單位收集規模進行相應調整。試點單位收集范圍為龍巖市全域。
三、試點實施
(一)試點申報(2024年4月25日前)
試點申請單位應具備“省工作方案”規定的條件,自本方案實施后,向屬地派出生態環境局提出試點申請,提交試點單位申請表、承諾書、申報材料及其他符合準入要求的支撐材料(附件1-3)。各派出生態環境局組織對轄區內申請單位開展現場踏勘和申請材料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報送市生態環境局。
(二)試點篩選(2024年4月底前)
市生態環境局收到書面申請材料后,組織審查小組進行評審,審查小組對申報單位申報材料、項目選址(現場踏勘)等進行綜合評審,擇優確定試點單位,并向社會公開。公示無異議后,入圍各試點申報單位應按照“省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提質改造。在上報省生態環境廳之前,如試點單位放棄試點資格,可結合布局情況和得分情況綜合評估依次遞補。
(三)項目建設(2024年5月底前)
評審結果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網上公示。公示期滿后,指導通過評審的試點申請單位,按照要求開展環評、排污許可、應急預案、安評和消防等相關手續,完成項目建設并達到試點要求。試點申請單位完成項目建設后,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四)試點運營
試點單位取得省生態環境廳核發的收集許可證后,應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及“省工作方案”等法規、文件要求,嚴格臺賬管理、規范貯存轉運、強化信息管理、防范環境風險、優化日常服務等,高標準開展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
(五)期滿延續
試點單位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收集活動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延續申請。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延續試點資格;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屬地派出生態環境局對試點期間各試點單位各項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考察,并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相關情況,提出建議意見。
對試點單位申請延續的審查中,除相關法規要求外,還關注以下內容:
1.在收集許可證有效期內,試點單位的任一許可類別收集量未達許可規模 20%或未達其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60%的;
2.試點單位存在選擇性收集其許可范圍內小微企業、社會源危險廢物,且導致任意種類危險廢物收集成為當地管理難點的,生態環境部門責成其整改、拒不執行整改的;
3.被取消試點資格的單位在全面完成問題整改后,再次提出試點申請的。
(六)退出試點
1.試點單位主體、項目實施地點、規模在許可有效期間原則上不調整,試點單位因自身原因需終止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工作時,應至少提前1個月書面告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
2.主動退出試點或未被延續試點資格的試點單位應依法對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理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設備設施拆除后,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調查評估工作。
3.試點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應依法承擔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在開展試點收集期間或結束收集工作后,不能按照規定妥善處理所收集的危險廢物的,應責令試點單位進行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將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試點單位負責。
4.試點單位存在以下任一情況的,生態環境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理,并終止試點:
(1)非法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
(2)年度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考核結果不達標或連續 2 次基本達標的;
(3)發生重大環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
(4)服務對象滿意率低于20%;
(5)不按合約及時收集轉運危險廢物導致突出環境問題;
(6)其他嚴重違法違規問題。
(七)試點評估
1.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固管中心、屬地派出生態環境局評估本地的布局方案和轄區內各試點單位的經營情況,指導試點單位在收集許可范圍內加強對小微企業服務、提高危險廢物收集量;對確實難以經營的試點單位,應協助其退出轉型。
2.對設區市內所有試點單位的年度實際總收集量達不到核 定總收集許可能力50%的,市生態環境局將對該屬地的危險廢 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予以扣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順利推進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成立由局分管領導為組長,土科、固管中心等相關人員為成員的工作小組,負責試點全過程組織領導工作,由土科牽頭日常具體工作,固管中心為具體技術支撐單位。工作小組成員同時擔任評審小組成員,結合工作需要可邀請若干名專家參與評審。小組成員要切實理解省生態環境廳推進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精神,認真執行試點建設運營的有關要求,加強審核把關,做好指導幫扶,防范環境風險。
(二)明確主體責任。試點單位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切實落實企業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嚴格按照許可規定的區域范圍和類別,及時收集轉運危險廢物,應收盡收、依規轉運、妥善處置;禁止超范圍收集、委托第三方收集。加強主動服務意識,強化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提升運營管理水平。各試點單位應每季度向所在地派出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報送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運情況及服務小微企業等試點情況,每年11月底前報送提交年度運營情況自評估報告(包括運營工作的總體概述和自我評價、監管落實情況、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轉移處置情況、管理臺賬制度執行情況、自行監測情況、規范服務和收費情況、人員培訓情況、環境應急預案演練情況、環境污染事故應對情況等)。
(三)強化監督執法。市、所在地派出生態環境局將試點單位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并作為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重點,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所在地派出生態環境局強化技術和政策幫扶,加強對試點單位的現場指導與監督檢查,對在試點申報、信息報送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未按照試點實施方案開展試點工作的以及試點期間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規處理。試點單位的規范化評估內容除常規內容外,還包含本方案的要求;對違反有關規定的,生態環境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確保危險廢物收運工作規范。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試點工作方案未明確事項,按照《福建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推進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閩環規〔2023〕4號)及省生態環境廳相關文件執行。
本試點工作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體解釋工作由市生態環境局承擔。
編輯:陳偉浩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