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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固廢網
工信部、住建部印發《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16年第71號
為促進綠色發展,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起草了《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告。
附件:1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
2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12月29日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管理,規范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發展,提升行業發展水平,依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以下簡稱《行業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符合《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相關行業協會負責協助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核實
第四條 申請公告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行業規范條件》中有關規定的要求;
(四)企業建設項目相關手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建設項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業生產及產品銷售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節能環保要求;
(六)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現有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可自愿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如實填報《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規范企業公告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及相關報表(附后)?!渡暾垥窇獙ι暾埰髽I是否符合《行業規范條件》中企業布局、生產規模和管理、資源綜合利用和能源消耗、工藝與裝備、環境保護、產品質量與職業教育、安全生產等方面要求做出詳細說明。
第六條 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要單獨填寫《申請書》,并在申請規范企業審查時同時提交。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第四條有關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具體審核意見,于每年4月30日前將符合《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三章 復核與公告
第八條 收到申請材料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和專家,依據第四條有關要求,對各地報送的企業材料及審核意見進行復審和現場核實,確定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企業名單。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申請列入符合《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名單的,應當都達到第四條有關要求。
第九條 經復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企業,在網站上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將組織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對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嚴格按照《行業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十一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業,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
(二)填報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較大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因前款規定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規范企業公告申請。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企業公告的,應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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