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1-11 17:10
來源: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2.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2020年6月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根據試點情況,形成若干項易推廣、成本低、效率高的適用技術。(省環保廳、財政廳牽頭,省科技廳、國土資源廳、住建廳、農委、農墾總局等參與)
加快成果轉化應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建成以環保為主導產業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一批成果轉化平臺。開展國際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風險管控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省科技廳牽頭,省發改委、教育廳、工信委、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建廳、農委、農墾總局等參與)
3.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通過政策推動,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形成若干綜合實力雄厚的龍頭企業,培育一批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產業化示范基地。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省發改委、環保廳牽頭,省科技廳、工信委、國土資源廳、住建廳、農委、商務廳、工商局等參與)
(九)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
1.強化政府主導。完善管理體制。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科技廳、工信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建廳、農委等參與)
加大財政投入。各級財政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積極爭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工作。各地應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增加的縣(市、區)可予以適當獎勵。統籌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國土資源廳、環保廳、水利廳、農委、農墾總局等參與)
完善激勵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貫徹落實國家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有關政策要求。在農藥、化肥等行業,積極爭取國家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項目。(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建廳、農委、地稅局、供銷社等參與)
2.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政府投資和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為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股票提供政策信息咨詢和業務培訓。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省金融辦、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發改委、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監局、黑龍江證監局、黑龍江保監局等參與)
3.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省政府定期公布全省及各市地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建廳、農委、農墾總局等參與)
引導公眾參與。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有條件的鄉鎮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建廳、農委、測繪地信局、農墾總局等參與)
4.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掛圖、視頻,出版科普讀物,利用互聯網、數字化放映平臺等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設土壤環境專門課程。(省環保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教育廳、國土資源廳、住建廳、農委、新聞出版廣電局等參與)
(十)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1.明確政府主體責任。各級政府是實施本方案的主體。各市(地)政府(行署)要于2017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報省政府備案。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建廳、農委等參與)
2.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環保廳要抓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省政府報告。(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科技廳、工信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建廳、水利廳、農委、林業廳等參與)
3.落實企業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國有企業特別是央企、省屬企業要帶頭落實。(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國資委等參與)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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