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2-07 14:00
來源:宜春市政府
一、垃圾分類定義
生活垃圾是指人們在生活、娛樂、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垃圾的不同成分、屬性、利用價值、對環境的影響以及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分成屬性不同的若干種類,從而有利于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與處理。具體而言,即在源頭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并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二、分類方法
(一)分類類別
生活垃圾分類方法應符合下表規定:

(二)分類要求
不同區域按以下要求執行分類:
1.居住區域(居住小區、公寓區、別墅區等生活住宅區域):一般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衛廁垃圾、其他垃圾五類。
2.單位區域(政府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大廈等辦公場所): 有集中供餐的一般分為紙類可回收物、其它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五類;無集中供餐的一般分為紙類可回收物、其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
3.公共區域(車站、公園、體育場館、商場等公共場所):一般分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或其他垃圾一類。
三、分類標志
(一)標志顏色和字體
1.可回收物的標志一般采用寶石藍色,色標為PANTONE 660C;有害垃圾采用紅色,色標為PANTONE 703C;廚余垃圾采用綠色,色標為PANTONE 562C;其它垃圾采用橘黃色,色標為PANTONE 137C。2.標志的中文字體為大黑簡體,英文為Arial粗體。
(二)標志
1.具體四類生活垃圾的大標志如下:

2.每類生活垃圾下設典型組分的小標志,具體標志如下:
(1)可回收物

(2)廚余垃圾

(3)有害垃圾


四、標志使用
(一)本標準的生活垃圾分類標志,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配使用。選用的標志應與生活垃圾種類一致,選用的小標志應與大標志相匹配。
(二)標志應按規定的名稱、圖形符號和顏色使用,并不應在標志內出現其它內容。
(三)在使用時應根據識讀距離和設施體積確定標志尺寸,但須保持其構成要素之間的比例。
(四)使用過程中標志應保持清晰和完整。
五、分類收集亭
六、積分兌換站
七、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流程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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