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15 09:10
來源:中國固廢網
作者:陳宏衍
前不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發布,迎來固廢法13年后的再次大修訂,當時E20固廢產業研究中心對這一征求意見稿進行了深入解讀(詳情點擊:13年后固廢法再次大修訂!垃圾分類、區域合作處理危廢成亮點)。近日,中國固廢網收到了寧波新材料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陳宏衍投稿,作者從企業實踐出發,對固廢法的修訂提了幾點建議,詳情如下,供業內參考。
作為一家以日本對含重金屬污泥及飛灰實行無公害建材利用原版技術的中日合作資科技企業,這次有幸通讀了“固廢法”的征詢稿和“修改說明”,打算基于公司在技術推廣中所遇到的一些問題給征詢稿提幾點建議,供業界供參考。
1. 建議在第三十八條增加對”固危廢產出企業對自有產的固危廢進行無害化處理和利用”的內容,明確“固危廢產出企業對自有產的固危廢進行無害化處理和利用不屬于需要辦理固危廢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活動,只需依法向環保部門報備相關計劃,并接受相應監管。”
按理說在固廢法的字里行間已經賦予企業在內部處理和利用自產的固危廢的權利和接受監管的義務,但是,可能是宣貫不夠和理解不力,企業和基層環保人員卻一直生怕違反法律。
經查2005年吉林省環保廳就曾就“企業在內部處理和利用固危廢是否屬于經營性活動,是否需要辦理許可證”致函環保總局【注1】;后來2011年又發生用當年吉林咨詢函及環保總局的復函來對此問題做出說明。有意思的是去年公司希望通過我們的技術在一個做氧化鋁的電鍍廠內部進行污泥無公害建材利用時,企業就擔心違法,咨詢當地環保部門也沒得到“可以依法在環保部門監管下自行進行處理和利用”的說法。
這說明至今為止,這個問題還是一個帶普遍意義的問題。要使企業成為固危廢防治源頭減量、降危和資源化利用的主力軍,就必須在法律層面毫無歧義地厘清這個問題,鼓勵、扶植和支持企業做好這件利國利民的事情,這將極大煥發企業(包括可以與第三方合作在企業內實現所自產固危廢減量、降危和利用的企業)主體作用和積極性。
2. 建議對第五十九條的“危廢名錄”和“豁免清單”加上“實施動態修訂的規定”。
“名錄”和“豁免”的制定限于歷史必然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是“趨利避害”和“利害相權取其輕”的協調產物。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管理能效的提升,使原先因無力防治而豁免的條件發生了變化,若不及時動態地修訂,不僅不科學,而且原本處于無奈的危害也會因豁免而繼續,先進環保的新技術卻難以推廣。例如對飛灰(HW18)的一些環節尚有豁免。然飛灰的危害十分可怕,由于國內先前缺乏穩定可靠的無害化處理處置技術,就對某些環節進行豁免。雖然豁免條件有明確技術規定,但因大多數預處理技術尚不能穩固封印重金屬則使豁免所設條件形同虛設,用填埋處置的風險依舊;而水泥窯協同產出水泥的重金屬溶出指標合格率低,已經引起多地的嚴重關注。
因為豁免,原先的填埋處理既合法,又簡便,業界當然無心擯棄,也不會去關注飛灰實行無公害建材利用的新技術,自然也有不會對次生污染存有絲毫的不安和愧疚。
既然在在征求意見稿第五條提出了“最大限度降低固體廢物填埋處置量”的要求,加上國外已有對飛灰的無公害建材利用有成熟的技術,就應該對此類豁免進行動態修訂,以免先進適用技術被豁免活生生地拒之門外。為此,建議加上及時動態修訂”豁免”,以促進先進適用的固危廢的防治技術應用和推廣。
3. 建議強化”科技創新和國際合作在固危廢防治的作用”,并在第七條的“賦予科技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在發現固危廢污染防治技術瓶頸和短板,對帶普遍性的問題組織公開招標、科技攻關和對外合作,建立環保科技基金,用于驗證和推廣有前瞻性的適用先進防治技術,促成國內外技術、資本和業界三結合,以加速突破瓶頸,補上防治短板”。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高速發展,但也形成了諸多環境欠債,相對于快速發展的制造技術,我國的固危廢的防治技術起步晚,起點低,基礎差,以致產出固危廢的工業企業和專業從事固危廢防治的企業的技術力量都比較薄弱,技術瓶頸和短板顯見。
例如,對固危廢減量處理后的飛灰(HW18)的無害化、免填埋的終極處置,和對量大面廣又有重金屬溶出危險的電鍍污水污泥(HW17,HW20--31等)的無重金屬溶出、免燒結的水泥固化建材利用等多個領域都存有缺憾。所以欲”利”固危廢防治之“工”,必先”利”防治技術這個“器”,“過橋”也必先要解決“船”和”橋”。因此建議發揮科技部門動員舉國科技力量和合理借鑒國外適用科技術的應有職責。
注1: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環函 (2005) 203號
關于企業回收利用自身產生的危險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復函
吉林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企業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回收利用是否屬于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請示”(吉環文 2005 2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我們認為,回收利用企業內部產生的危險廢物,不屬于利用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因此,對于回收利用內部產生的危險廢物的企業,不要求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但必須遵照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轉移聯單制,將危險廢物的產生、轉移、利用及處置情況向環保主管部門進行申報和登記,并保證危險廢品回收利用符合相應的環保標準,得到妥善無害化處置。
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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