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30 10:02
來源:江西省環保辦公廳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日前發布通知,修訂并印發了《江西省環境保護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行政審批規程》和《江西省環境保護廳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許可審批規程》,詳情如下: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許可行政審批規程的通知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環保局:
為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行政審批和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許可行政審批工作,促進行政權力“陽光”運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我廳修訂了《江西省環境保護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行政審批規程》和《江西省環境保護廳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許可審批規程》,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在固體(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中加強對產廢單位與經營單位的監管與指導。
兩項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江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固體(危險)廢物行政審批規程的通知》(贛環防字〔2013〕42號)同時廢止。
附件:1.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行政審批規程
2.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許可審批規程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8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行政審批規程
一、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5號、666號修改),《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 2009年第65號,經環境保護部2016年第65號公告修改)制定本規程。
二、許可范圍
除以下二類情形,其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環境保護廳審批頒發:
(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二)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從事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三、許可條件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規程,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江西省境內依法成立,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廢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相應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利用設備設施、技術、工藝和配套污染防治設施;
(五)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并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及意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四、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參考格式見附件1);
2.江西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格式文書,正反面打印,見附件2);
3.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技術人員相關職稱證明和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證明,技術人員與企業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復印件;
4.符合危險廢物運輸規定及安全要求的證明,包括運輸單位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交通部門頒發的允許從事危險廢物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危險廢物運輸車輛運營證、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證、押運員證的復印件。無危險廢物運輸資質的申請單位,應提供與擁有危險廢物運輸資質的單位簽訂的在有效期內的運輸協議(或合同)的復印件,并同時提供上述材料(以上復印件須加蓋運輸單位印章);
5.包裝工具照片(圖樣)及文字說明,符合條件的貯存設施、設備文字(圖片)說明;
6.廠區平面布置圖,項目處置利用設施、設備文字及圖片說明,采用的工藝流程、處置利用技術文字及圖片說明;
7.符合條件的和配套污染防治設施的文字、表格及圖片說明,處置利用過程中新產生危險廢物委托處理協議;延續或變更經營類別、規模的單位,須提供近半年內按環評文件中的環境監測計劃執行的污染物排放、周邊環境質量監測報告;
8.危險廢物經營規章制度的文字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廢物入廠分析制度,(2)人員培訓制度,(3)環境監測制度,(4)危險廢物管理計劃,(5)應急救援預案,(6)主要設施設備操作規程;
9.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復印件;
10.已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項目應提供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自主驗收意見及驗收批文復印件(2017年10月1日前驗收項目提供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批復文件,2017年10月1日后固廢法、噪聲法修訂前驗收項目提供自主驗收意見及行政主管部門固廢、噪聲驗收合格的文件);新建成尚未驗收項目應提供試運行計劃(含環境保護設施試運行計劃);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間備案管理的項目應提供相應的合法合規備案資料;
11.企業工商營業執照;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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