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2-18 14:08
來源:深圳市政府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餐飲企業、集體供餐單位、食堂等未對餐廚垃圾進行渣水分離處理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特許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活動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行為工具,處五萬元罰款,再次被查處的,處十萬元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未將果蔬垃圾單獨存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綠化、園林管理單位未將綠化垃圾單獨存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第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強化對生活垃圾分類活動相關單位的監督,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等單位的信用檔案,將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信息按規定報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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