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4-17 15:42
來源: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近日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的實施細則》,自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現將《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的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徑向我廳反映。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19年4月9日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廣東省工業綠色發展,推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依據《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26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適用于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是指對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所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數量進行核定,對綜合利用的技術條件和要求進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動。
第四條 評價工作按照自愿原則,公平、公正、公開地開展評價活動。
第五條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對廣東省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各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細則管理本轄區內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促進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產業規范化、綠色化、規?;l展。
第六條 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可依據評價結果,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關于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有關規定,申請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以及減免增值稅、所得稅等相關產業扶持優惠政策。
第二章 評價機構管理
第七條 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依據統一的國家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
第八條 評價機構是指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第三方機構。列入推薦名單的評價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廣東省境內注冊登記或在廣東省內有分支機構并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二)在資源綜合利用評估、評價、技術服務等相關領域具有一年以上業務經驗,熟悉相關產業政策、標準和規范,近兩年承擔節能、綜合利用等行業第三方服務業務不少于10項。具備國家、省級第三方機構認證資質優先推薦;
(三)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的專職人員不少于8人,從事專業包括資源、環境、財會等,其中具有上述專業的中級職稱以上人員不少于5人,評價機構與所有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的專職人員均需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評價機構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機構管理制度、評價工作規程、評價人員管理制度、專家審議制度等;
(五)與委托評價的單位在產品技術開發、生產、銷售、檢測等方面不存在利益關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評價機構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經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匯總初審后,將符合條件的機構材料推薦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中央駐粵單位及省屬單位可直接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發布評價機構推薦名單,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并將推薦名單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十一條 評價機構依據《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及本細則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出具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第三方評價報告。評價機構對評價報告負責,并承擔責任,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列入推薦名單的評價機構應按照相關政策制定并公開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收費標準。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十三條 企業自愿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自主選擇評價機構。
第十四條 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應向評價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近兩年生產經營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情況、經營規模、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品產量、年產值等);
(三)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采購(或接收)、消耗、庫存及產品生產、出庫、外銷的相關報表;
(四)工業固體廢物原料摻量證明材料;
(五)產品標準及工藝技術說明;
(六)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七)質量、環境管理體系,物質計量統計體系等相關管理體系建設情況;
(八)資料真實性承諾聲明;
(九)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評價機構對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完整性和準確性審查,對企業生產過程與提交資料的一致性進行現場核查,確定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和數量。
第十六條 評價機構的評價內容包括:
(一)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是否符合產業政策、技術規范;
(二)企業綜合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品是否符合目錄要求;
(三)企業是否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環境管理體系;
(四)企業物資計量統計體系建設情況是否滿足對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過程是否準確;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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