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4-17 16:11
來源:大連人民政府辦公廳
近日,《大連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業經2019年2月11日大連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大連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筑垃圾、餐廚垃圾等廢棄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未被污染的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居民日常廚余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易腐性垃圾,主要包括: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垃圾、腐肉、畜禽產品內臟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剩余垃圾。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組織領導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實施工作,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及區(市)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管理。
市及區(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遵循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屬地負責、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八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增強公眾垃圾分類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以及戶外、室(車)內廣告等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
機場、車站、碼頭、地鐵、商場、飯店、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進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黨政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在單位內部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應當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安排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和社會實踐。第九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設施管理
第十條 市及區(市)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二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建設工程配套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中的有關內容,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的規劃設置要求。 第十三條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交通、文化、體育、娛樂、休閑、游覽、貿易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依法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配套建設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置規范。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置應當符合規范要求,已有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進行改造。 第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由其管理人、使用人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經營維護單位按照環境衛生標準進行維護、保養,保證設施整潔、完好。
禁止占用、損壞和擅自關閉、閑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引,向社會公布并定期修訂。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引的規定分類投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第十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按照分類收集容器上注明的標識進行分類投放;(二)家具、家用電器等體積較大或者需要拆分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投放。
第十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由單位負責; (二)住宅區、樓宇等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廣場、公園、海水浴場、公共綠地、機場、車站、港口、地鐵、賓館、飯店及展覽展銷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根據權屬確定管理責任人;不能確定的,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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