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6-13 13:30
來源:福建人大網
第十一條【用地保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建設計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把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黃線保護范圍,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設施選址】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選址應當堅持布局科學合理、節能環保、便于管理的原則。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選址應當避開生態保護紅線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環境脆弱的區域。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股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參與經營所得分配的模式。
第十三條【設施建設】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同步、區域統籌的要求,規劃建設焚燒發電廠、垃圾中轉站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鼓勵跨區域共建共享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生活垃圾最終處置需要,規劃建設衛生填埋場,用于填埋焚燒殘渣和達到豁免條件的飛灰以及應急使用等。
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建設集約化生活垃圾處理環境園。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
第十四條【配套設施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標準與規劃條件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或者挪作他用。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提交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的,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的位置、面積和用途。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商業和辦公場所,應當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
第十五條【轉運設施建設】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以及相關標準、規范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設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
第十六條【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應當依法核準,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七條【建立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機制,鼓勵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十八條【限制過度包裝】各類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鼓勵潔凈農副產品進城,限制和減少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十九條【易腐垃圾減量】鼓勵有條件的集貿市場、超市、食堂、餐飲單位以及城鄉居住區安裝符合標準的易腐垃圾處置裝置,就地處置易腐垃圾。
第二十條【快遞包裝物減量】快遞企業應當實行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再利用,推廣使用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材料,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環保包裝。
第二十一條【綠色消費】餐飲、娛樂、住宿等服務性企業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可以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的產品,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
第二十二條【綠色辦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公共機構以及國有企業應當優先采購、使用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實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內部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三條【分類標準】城鄉生活垃圾分為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品種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等。
(二)易腐垃圾,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從事餐飲服務、食品加工、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在生產經營中和超市、農貿市場在經營中產生的易腐性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品種包括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腐海(水)產品等。
(三)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品種包括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包裝物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和投放規范,提供多種形式的查詢服務,指導單位和個人定時定點準確分類投放。
第二十四條【規范收集容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統一規范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規格、圖文標識、顏色。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標識和顏色的,應當結合自然更新改造、更換。
第二十五條【分類投放基本要求】單位和個人應當熟練掌握生活垃圾分類方法,主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至指定收集點的收集容器內,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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