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08 13:57
來源:中國固廢網
第十六條 農業投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履行回收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林地養護等單位,應當建立農藥、肥料和農用薄膜使用量以及農藥包裝廢棄物、廢舊農用薄膜產生量臺賬,并保存不少于兩年;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并交給回收站點。
第十七條 禁止將污泥及相關產品、廚余垃圾用于種植食用農產品。
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污泥及相關產品、廚余垃圾,鼓勵用于園林綠化、荒地復墾、土壤改良等用途。
第十八條 采用溫室、大棚等設施種植食用農產品面積大于五十畝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依法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發現可能因土壤原因導致農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時,應當對土壤環境質量開展監測;發現土壤環境質量下降時,應當報告區農業農村部門,必要時采取休耕輪作等措施恢復土壤環境質量。
第十九條 本市實施農田灌溉用水達標管理,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應當符合相關標準。
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區農業農村、水務部門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的管理,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進行監測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種植食用農產品的園地和林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循環利用的原則,科學規劃種養結構,合理施肥,鼓勵有機肥合理達標使用,安全使用農藥,使用符合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的灌溉水。
第二十一條 規模以上畜禽養殖場應當對畜禽糞污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有毒有害物質殘留進行檢測。利用糞肥還田的,其相關物質殘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技術標準和規定。利用糞肥制成商品有機肥的,應當符合國家有機肥料標準。
區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定期抽測還田、還園的糞肥。
第二十二條 經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的管理機構應當合理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加強巡查、檢查,定期監測開發區內工業企業周邊、集中污染防治設施等公共區域的土壤和地下水,督促開發區內工業企業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條 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除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包括具體防范措施、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主管人員的責任等;
(二)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或者污染物含量呈現上升趨勢的,應當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擴散等措施,相關處置情況應當及時報區生態環境部門。
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定期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進行監測。
第二十四條 本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依照國家環境影響評價有關規定需要開展土壤環境現狀調查的,從其規定。
新建涉及汽車整車制造行業、顯示器件制造行業、集成電路制造行業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完成土壤環境現狀調查,并將土壤環境現狀調查報告報區生態環境部門。
本市鼓勵在工業企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時,由轉讓人、出租人或者受讓人、承租人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開展土壤環境現狀調查。
土壤環境現狀調查的結論可以作為項目用地布局、土壤環境管理、土壤污染責任認定的參考,也可以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五條 土壤存在潛在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制度,開展自行監測;監測數據應當長期保存,并報區生態環境部門。
生產時間不足五年的,應當至少監測一次土壤氣和地下水;生產時間五年以上的,應當每兩年監測一次土壤氣和地下水。監測結果存在異常的,應當排查原因,提高監測頻次,并采取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泄露和污染擴散。
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監測結果存在異常的工業企業周邊土壤進行監測。
第二十六條 加油站、儲油庫等具有儲存、輸送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埋地管道和設施的所有者和運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采取防滲漏措施。
埋地儲罐的所有者或者運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儲存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埋地儲罐的基本信息,包括數量、位置、使用年限、貯存有毒有害物質的種類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后一年內報告;
(二)定期巡查、檢修,進行防滲漏監測和地下水監測,發現物料泄漏或者地下水受到污染的,應當及時妥善處置。
第二十七條 尾礦庫污染防治和安全運營責任由運營、管理單位承擔;無運營、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承擔責任。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監督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義務,防止其發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庫土壤污染防治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定期評估,發現風險隱患的,及時督促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采取相應措施。
金礦等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環境風險評估,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并將評估報告報區生態環境部門。
第二十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未利用地的保護。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灘涂、沼澤地等未利用地定期開展巡查。
未利用地被污染的,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清除污染、實施修復。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清除污染、實施修復的,依法給予處理。有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等情形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清除污染、實施修復。
第四章 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二十九條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
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本市鼓勵和支持有關當事人自愿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三十條 本市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
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耕地、園地的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分類清單,并動態更新。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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