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6-01 09:13
來源:環保部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設施,窯尾煙氣除塵應采用高效袋式除塵器;2014 年 3 月 1 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協同處置固體廢物設施,如窯尾采用電除塵器應持續提升其運行的穩定性,提高除塵效率,確保污染物連續穩定達標排放,鼓勵將電除塵器改造為高效袋式除塵器。加強對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水泥窯除塵器的運行與維護管理,確保除塵器與水泥窯生產百分之百同步運轉。
(二)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控制應執行《水泥工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 年第31 號)的相關要求。
(三)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產生的滲濾液、車輛清洗廢水及協同處置廢物過程產生的其他廢水,可經適當預處理后送入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或單獨設置污水處理裝置處理達標后回用,如果廢水產生量小可直接噴入水泥窯內焚燒處置。嚴禁將未經處理的滲濾液及廢水以任何形式直接排放。
(四)水泥企業應對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操作過程和環保設施運行情況進行記錄,其中有條件的項目應納入企業運行中控系統,具備即時數據查詢和歷史數據查詢的功能。處置危險廢物的數據記錄應保留五年以上,處置一般固體廢物的數據記錄應保留一年以上。
(五)水泥企業應建立監測制度,定期開展自行監測。重點加強對窯尾廢氣中氯化氫、氟化氫、重金屬和二噁英類污染物的監測。
水泥窯排氣筒必須安裝大氣污染物自動在線監測裝置,監測數據信息應按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要求進行公開。
(六)水泥窯旁路放風系統排出的廢氣不能直接排放,應與窯尾煙氣混合處理或單獨處理。旁路放風排氣筒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監測 方 法 應 執 行 《 水 泥 窯 協 同 處 置 固 體 廢 物 污 染 控 制 標 準 》(GB30485-2013)的相關要求。對標準中未包含的特征污染物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提出的相關排放限值的要求。
五、二次污染防治(一)
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水泥窯的窯尾除塵灰宜返回原料系統,但為避免汞等揮發性重金屬在窯內過度積累而排出的窯尾除塵灰和旁路放風粉塵不應返回原料系統。如果窯灰和旁路放風粉塵需要送至廠外進行處理處置,應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二)生活垃圾和城市污水處理污泥的貯存設施應有良好的防滲性能并設置污水收集裝置。貯存設施中有生活垃圾或污泥時應處于負壓狀態運行。
(三)污泥干化系統、生活垃圾貯存及預處理產生的廢氣應送入水泥窯高溫區焚燒處理或在干化系統中安裝廢氣除臭設施,采用生物、化學等除臭技術處理后達標排放。在水泥窯停窯期間,固體廢物貯存及預處理產生的廢氣、污泥干化系統產生的廢氣須經廢氣治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
六、鼓勵研發的新技術(一)
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在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減排技術。
(二)提高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量的水泥窯高效利用技術,如大投加量固廢離線燃燒系統。
(三)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高效預處理技術,如高質量垃圾衍生燃料(RDF)制備技術;降低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的預處理技術。
(四)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等多種污染物高效協同脫除技術。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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