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24 10:43
來源:湖北宜昌人民政府
強化重點重金屬排放企業監督管理。清查全市涉汞重金屬企業,將重金屬汞的減排任務分解到具體區域和企業,明確相應的減排措施,確保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目標責任書中重金屬汞較2013年排放量降低31.8%的減排任務。以鉛鋅銅采選、冶煉集中區域及耕地重金屬污染突出區域為重點,開展涉鎘重金屬行業企業排查整治。強化涉重金屬尾礦庫環境風險管理,完善雨污分流設施,防止尾礦庫廢水污染農田。
5.強化農業面源污染防控
加強農藥、化肥的使用管理。推進“一控兩減三基本”示范工程建設,開展化肥農藥零增長行動。加大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開展枝江市、夷陵區、當陽市、宜都市、遠安縣、秭歸縣、長陽縣等7個產糧(油)大縣或蔬菜產業重點縣化肥減量增效試點和果菜茶有機肥替代化肥試點,加大試點示范推廣力度。加強科學施肥用藥的技術指導和工作督查,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2020年底,主要農作物農藥、化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農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
嚴控農田灌溉水源污染。加強農田灌溉水監測,確保水源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嚴禁未經達標處理的工業和城市污水直接灌溉農田。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及農產品質量嚴重超標的,劃定為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開展休耕、種植結構調整、退耕還林還草等措施。
開展農業投入品廢棄物回收處理。合理設置廢棄農藥、肥料包裝物和農膜等農業投入品廢棄物回收點,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業投入品廢棄物的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2018年底前完成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企業排查,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推廣加厚地膜、可降解農膜,建立農膜“以舊換新”機制。到2020年,全市產糧(油)大縣和蔬菜產業重點縣全面開展農業廢棄物的回收處理工作,農膜回收率達到80%,廢棄農藥包裝回收率達到60%。
推進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新、改、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需配套與養殖規模和糞污處理工藝相適應的消納地,并依法依規開展畜禽規模養殖場環境影響評價。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有害成分通過畜禽養殖廢棄物還田造成土壤污染。到2020年,形成種養循環發展機制,全市畜禽規模養殖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率達到85%以上,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95%以上。
防控水產養殖污染。加強對江河湖庫圍欄圍網(網箱)、投肥養殖等非法養殖行為的巡查和監管。推進水產養殖污染減排,升級改造養殖池塘,改(擴)建工廠化循環水養殖設施。推廣稻田綜合種養、池塘循環水養殖等健康生態養殖技術和模式,促進水域生態環境持續改善。
6.推進生活源污染防控
推行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細化垃圾分類投放、收運、處置等方面措施。鼓勵采用“車載桶裝”等收運方式,避免垃圾分類投放后重新混合收運。建立與環保要求、分類需求相匹配的垃圾收運系統。2020年底前,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
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持續深入實施“以獎促治”、“以獎代補”政策,落實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推進城鄉垃圾收集處理體系建設,對中心城區、枝江市、宜都市、秭歸縣、長陽縣、五峰西部區域、當陽市、遠安縣等縣市區開展農村環衛一體化、垃圾收集處理工程等建設,新建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到2020年,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實現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處理設施、有完善的收運體系和裝備、有良好的運行機制保障,農村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90%以上。
7.加強集中式處置設施污染防控
嚴格污水處理廠污泥監管。排查非法污泥堆放點,鼓勵將處理達標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山體修復等。強化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運營及轉移過程監管,2018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區污泥干化處置項目建設,禁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簡易填埋等不符合環保要求處置方式,實現污泥穩定化、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2020年底前,宜昌城區污泥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0%。
強化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所運行情況監管。強化危險廢物收集和處置經營許可,引導持證經營單位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嚴肅查處非法倒賣、傾倒丟棄、轉移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
開展垃圾填埋場整治。排查封場垃圾填埋場、非正規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臨時堆放點及建筑廢棄物消納場。根據安全隱患與環境風險,制定整治方案。嚴格規范垃圾處理場滲濾液收集處理和污泥處置,定期對垃圾處理場周邊土壤和地下水開展調查監測。
(三)強化建設用地土壤環境風險管控
1.推進建設用地準入建章立制
實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保部門等多部門聯動監管,建立部門間信息溝通機制。優化建設項目用地審批程序,明確項目用地要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加強土地儲備中土壤環境管理,嚴格落實《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
2.建立污染地塊名錄
利用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有關重點污染源信息,結合工業企業調整退出、用地性質改變等情況,對轄區內從事有色金屬冶煉、化工、電鍍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進行風險篩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組織使用權人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確認是否超過土壤環境標準,建立污染地塊名錄。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和污染地塊名錄實行年度動態更新。
3.加強建設用地土壤風險防控
加強工礦企業土壤污染防控。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新、改、擴建項目開展環評時,需編制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報告。探索土壤污染防控措施和管理工作機制,逐步將地塊環境管理由“末端治理”向“前端防控”延伸,減少污染地塊增量。
加強污染地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限制人員進入、禁止土壤擾動,制定周邊影響區域環境保護方案,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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