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03 10:41
來源:浙江人民政府網
(二)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時間和地點;
(三)督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指導、勸告;
(四)督促垃圾分揀員或者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者,對本村(社區)不會爛垃圾進行二次分類投放。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是農村生活垃圾從垃圾收集容器至本村(社區)生活垃圾集中存放點或者資源化處理設施的分類收集、運輸責任人,負責本村(社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農村生活垃圾從垃圾集中存放點至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分類收集、運輸責任人,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者具體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工作。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督促垃圾分揀員或者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每日到村(居)民住宅、駐村(社區)單位和公共區域等生活垃圾投放點,按照下列要求對單位和個人已初步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一)將會爛垃圾統一收集后,運送至本村(社區)的生活垃圾集中存放點或者資源化處理設施中;
(二)對不會爛垃圾進行二次分類,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后,分類運送至本村(社區)的生活垃圾集中存放點。
第十六條 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經營者,應當執行環衛作業標準,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履行工作職責。
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經營者,鄉鎮(街道)垃圾轉運站和村(社區)生活垃圾資源化處理設施運營管理者,應當建立農村生活垃圾管理臺賬,真實、完整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當地縣(市、區)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十七條 垃圾收集、運輸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二)使用密閉、具備分類收貯生活垃圾功能的作業車輛,或者按照分類后不同的生活垃圾類別分別配置相應的作業車輛;
(三)在作業車輛上標示明顯的分類標識,并保持作業車輛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四)及時清掃作業場地,保持垃圾收集容器、集中存放點、轉運站及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使用密閉的收集容器、運輸工具收集、運輸生活垃圾,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六)將分類垃圾分別運送至垃圾集中存放點、轉運站或者相應的回收網點、處置場所。
第十八條 垃圾分揀員或者收集、運輸經營者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初步分類要求的,可以勸導投放人進行分揀;投放人拒絕分揀的,垃圾分揀員或者收集、運輸經營者可以拒絕收集、運輸,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報告。
垃圾轉運站運營管理者、垃圾處置經營者發現垃圾分揀員或者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者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以要求其進行分揀;垃圾分揀員或者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者拒絕分揀的,垃圾轉運站運營管理者、垃圾處置經營者可以拒絕接收,并向所在地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易腐垃圾交由生活垃圾資源化處理設施運營管理者進行資源化處理。
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處理。
有害垃圾交由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條件的處置經營者進行無害化處理。
其他垃圾交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活垃圾處置企業采取焚燒、填埋等方式處理。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規劃并組織建設農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點、轉運站等收集設施和農村生活垃圾資源化處理設施,按需配備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分類運輸車輛,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類可利用物回收網點,促進農村生活垃圾減量、資源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最大化。
農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點、轉運站等收集設施和農村生活垃圾資源化處理設施,由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環境衛生等部門進行運營監管。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農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點、轉運站等收集設施和農村生活垃圾資源化處理設施;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市、區)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先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等措施,防止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考核制度,將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農村(社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費用通過政府補助、村(居)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籌集。
農村(社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費用,應當專款專用,定期公開收支情況,接受村(居)民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鼓勵社會各界向農村生活垃圾分類事業捐助資金和設施、設備。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農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收集、運輸、處置領域。
鼓勵和支持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農村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先進技術的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提高農村生活垃圾的資源化率。
第二十四條 美麗鄉村、文明村鎮等文明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情況和成效納入評選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有效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第十條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未依法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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