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22 14:36
來源:上海人大
本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全程分類體系,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市場運作、城鄉統籌、系統推進、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四條(分類標準)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但單位集中產生的除外;
(二)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利用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紙張、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織物等;
(三)濕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質廢棄物,主要包括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等;
(四)干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濕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生活垃圾特性予以細化調整。
第五條(市級部門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綜合協調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事項。
市綠化市容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和監督。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推進循環經濟發展,協調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置的政策,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
市商務部門負責本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指導和監督,落實綠色流通、綠色消費的政策措施。
市房屋管理部門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的指導和監督。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行為的指導和監督。
本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財政、規劃自然資源、經濟信息化、教育、民政、農業農村、交通、科技、衛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場監督、藥品監管、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區級及街鎮職責)
區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區綠化市容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體推進、指導和監督。區發展改革、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推進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駁運以及相關的分類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
第七條(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
本市實行區域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制度,根據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類管理要求,結合各區環境容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擬定各區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劃。各區人民政府應該按照本區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劃,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化措施。
第八條(垃圾產生者責任)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并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付費責任。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條(宣傳教育)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第十條(鼓勵新技術研發應用)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就地處理、資源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并運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發展規劃編制)
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應當將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作為重要內容。
本市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促進生活垃圾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關于生活垃圾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編制)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發展專項規劃。市商務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狀況,組織編制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專項規劃。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商務部門組織編制本區域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以及資源化利用設施規劃(以下簡稱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
第十三條(處理設施建設)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市、區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將年度建設計劃所需的資金和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經確定的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以及資源化利用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四條(配套收集設施建設)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應當逐步改造。
第十五條(可回收物收運設施建設)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推進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中轉站和集散場建設。有條件的區域,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商務部門推進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兼容共享。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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