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2-26 13:20
來源:住建部
3.1.2 垃圾焚燒廠應具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制度,運行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培訓。
3.2 接收及貯存系統
3.2.1 大件垃圾應破碎后進入焚燒爐。卸料區嚴禁堆放垃圾和其他雜物,并應保持清潔,垃圾運輸車卸料時嚴禁越過限位裝置卸料。
3.2.2 必須設置垃圾儲坑,垃圾儲坑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儲坑卸料口處必須設置車擋和事故報警設施;
2 應有足夠的儲存容量,避免生活垃圾污染環境;
3 垃圾儲坑應處于負壓封閉狀態,并應設照明、火災探測器、事故排煙及通風除臭裝置;
4 底部應設置垃圾滲瀝液導排收集設施。垃圾滲瀝液收集和輸送設施應采取防滲、防腐措施,并應配置檢修人員防毒裝備;
5 垃圾焚燒爐進料斗平臺沿垃圾儲坑側應設置防護設施。
3.2.3 嚴禁將帶有火種的垃圾卸入垃圾儲坑。
3.2.4 焚燒廠檢修過程中,進入垃圾儲坑、滲瀝液收集池、滲瀝液厭氧處理系統、箱涵和垃圾焚燒鍋爐等受限空間或存在有毒有害氣體場所進行檢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進入作業前必須采取事先通風、有害氣體檢測及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等安全防護措施,并應辦理工作票后方可進入;
2 作業時應在外部設有監護人員,并應與進入的檢修人員保持聯系;
3 進出人員應實行簽進簽出規定。
3.3 焚燒系統
3.3.1 焚燒爐在最大煙氣量下,主溫控區內溫度不低于850℃的條件下煙氣滯留時間不應小于2s。主溫控區內設置鍋爐水冷壁時,水冷壁內側應設置衛燃帶。生活垃圾在焚燒爐內應得到充分燃燒,燃燒后的爐渣熱灼減率應控制在5%以內。
3.3.2 垃圾焚燒爐每個燃燒室應配備至少一個輔助燃燒器。燃燒器功率應能保證加熱到850℃。當最后一次助燃器注入后爐內氣體的溫度降到850°C以下時,該燃燒器應自動開啟。
3.3.3 點火、助燃燃料、活性炭的儲存及供應設施應配備防爆、防雷、防靜電和消防設施。
3.3.4 焚燒廠運行過程中,對電氣、燃燒、熱力、煙氣凈化等設備和系統的操作和檢修應分別執行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
3.3.5 檢修人員進入垃圾焚燒爐及余熱鍋爐爐膛、煙道內部進行檢修時,應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1 應對垃圾焚燒爐及余熱鍋爐爐膛、煙道進行通風冷卻,溫度高于60℃時不應入內工作;
2 應將進行檢修工作的余熱鍋爐爐膛、煙道與仍在運行的設備、系統、管道可靠隔離,并應懸掛相關警示標識牌,必要時應加裝堵板;
3 清灰除焦人員必須采取有效個人防護措施,并應確認安全后方可進入工作;
4 爐膛除焦作業前應進行檢查,將有坍塌危險的焦渣打落;清焦作業腳手架必須搭設牢固;清焦作業時應從上部開始向下進行;高處清焦作業時下方嚴禁有人通過或滯留。
3.3.6 嚴禁接觸正在運行設備的運動部位。
3.4 余熱利用及發電系統
3.4.1 必須定期對余熱鍋爐受熱面管道進行壁厚探測,并按規定及時更換鍋爐受熱面管道。余熱鍋爐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必須進行水壓試驗,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余熱鍋爐投入運行前必須取得有效使用登記證。
3.4.2 焚燒廠A、B、C級檢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A、B、C級檢修時,應進行余熱鍋爐受熱面金屬監督工作,應對水冷壁、過熱器等管子檢查并應抽樣測厚,水冷壁管測厚抽檢率不得低于20%;
2 A級檢修時,余熱鍋爐受熱面應割管送檢;
3 A級檢修時,應進行主蒸汽管道、受監壓力管道金屬監督檢查工作。
3.4.3 余熱鍋爐受熱面檢查發現有變形、鼓包、脹粗等情況的受熱管應立即更換;對因沖刷、磨損、高溫腐蝕致使壁厚減薄量超過設計壁厚30%的受熱管應更換。
3.5 煙氣凈化系統
3.5.1 必須配置煙氣凈化系統,煙氣凈化系統應具有酸性氣體脫除、除塵、重金屬脫除、二噁英類脫除和NOx脫除的功能。煙氣凈化系統設計排放指標應符合焚燒廠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放標準。
3.5.2 每條焚燒線應配置獨立的煙氣在線監測系統,并應能滿足全廠運行控制和環保監測的要求。在線監測點的布置、監測儀表的選擇、數據處理及傳輸應保證監測數據真實可靠。在線監測系統終端顯示的顆粒物、有害氣體濃度等數據應為換算成標準狀態下、氧含量在11%時的數據,并可顯示瞬時值和排放標準要求的時間均值。
3.5.3 焚燒廠檢修過程中,應對袋式除塵器濾袋、倉室等部套進行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進行濾袋檢漏試驗、壽命評估;
2 應更換破損、脫落的濾袋;
3 應修復倉室泄漏點并應對倉室進行防腐維護;
4 濾袋的每次檢查和更換應做好記錄。
3.6 灰渣處理系統
3.6.1 生活垃圾焚燒殘渣、飛灰貯存和運輸應保持密閉。
3.6.2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應定期進行監測其物理和化學特征,確保各項指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最終進行無害化處置。
3.7 配套設施
3.7.1 進入垃圾焚燒鍋爐、脫酸塔、脫氮塔、袋式除塵器、滲瀝液收集池及其他各類塔體、箱體、罐體內部工作時,必須使用安全電壓照明。
3.7.2 必須設置自動控制系統,保證垃圾焚燒、煙氣凈化、余熱利用、消防等系統的安全、正常運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自動控制系統應具有對過程控制參數和污染物排放指標數據儲存1年以上的功能;
2 應設置獨立于主控系統的緊急停車系統;
3 應設置獨立于分散控制系統的緊急停車系統;
4 測量油、水、蒸汽、可燃氣體等的一次儀表不應引入控制室;
5 保護系統應有防誤動、拒動措施,并應有必要的后備操作手段。保護系統輸出的操作指令應優先于其他任何指令,保護回路中不應設置供運行人員切、投保護的任何操作設備;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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