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11 10:06
來源:中國固廢網
(三)運輸作業車輛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備未密閉、完好、整潔的;
(四)收集、運輸生活垃圾未及時清掃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的;在人行道、綠地、休閑區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的;
(五)收集和運輸過程中傾倒、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滴漏污水的;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的;
(六)未建立管理臺賬或定期報告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單位分類收集后暫存的生活垃圾,未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存放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廚余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倒賣、轉讓廚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處置規范的法律責任)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相應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
(二)混合處置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
(三)未建立管理臺賬并記錄相關情況,未及時報送相關統計數據和報表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的。
第六十條(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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