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2-13 11:27
來源:江蘇人大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醫療廢物等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記錄、報送相關信息。對可以通過數據共享獲得的信息,有關部門不得要求重復報送。
第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標準體系建設,在固體廢物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污染防治、環境風險防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以及全過程管理等相關領域,研究擬訂地方標準。
鼓勵和支持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協調企業等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前款規定領域的團體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導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用相關地方標準、團體標準。
第十二條 對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建設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對建設項目產生的固體廢物種類、數量、利用或者處置方式、環境影響以及環境風險等進行評價,對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進行分析,提出切實可行的污染環境防治對策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固體廢物產生、貯存、利用、處置情況和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等內容,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轉移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填寫、運行電子轉移聯單。具體辦法由省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貯存、處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轉移固體廢物出省利用的,應當依法備案。接受省外轉入固體廢物的,應當查驗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并核實固體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等與行政許可內容或者備案信息是否相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未依法備案的省外轉入固體廢物,不得為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省外轉入固體廢物提供幫助或者便利條件。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省固體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保護實際狀況,制定固體廢物跨省轉移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權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查處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或者以副產品等名義非法處置、利用固體廢物等行為。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依法采取遠程監控、衛星遙感等信息化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通過信息化手段獲取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內容經依法審核后,可以作為監管執法的事實依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協作機制,通過信息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方式,提高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水平。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建立健全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加強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移送受理、調查取證、聯合督辦、信息共享等方面合作,協同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七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已經或者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暫時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責任人不具備處理能力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先行處理,但不因此免除責任人責任。
對于執法過程中查獲的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無法退運的固體廢物,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處理。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制度,依法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或者以副產品等名義非法處置、利用固體廢物等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機關受理舉報后,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城鄉網格化社會治理體系。網格員在巡查中發現本轄區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行為的,有權提醒、勸阻,并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二十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通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如實記錄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通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如實記錄相關信息的,視為已經按照規定建立相應管理臺賬并履行報送相關信息義務。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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