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2-13 11:27
來源:江蘇人大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實驗室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危險廢物鑒別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關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危險廢物鑒別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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