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8-22 14:40
來源: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印發,9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建筑廢棄物分類處置,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免辦排放證,運輸需用合規車輛,違規排放單位最高罰30萬元。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64號)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6月25日修訂通過的《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5年7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8月20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5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
(2011年12月14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5年5月20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并經2015年12月3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建筑條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11月20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并經2020年4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三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6月25日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修訂 2025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處置許可
第三章 排放與運輸
第四章 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處置
第五章 消納與綜合利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排放、收集、貯存、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廢棄物,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平整、修繕、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場地、道路、河道等工程以及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廢棄物消納場、綜合利用項目的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制定、組織實施建筑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建立建筑廢棄物源頭減量目標責任制,將建筑廢棄物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排放、收集、貯存、運輸、消納、綜合利用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的具體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工程策劃、設計、施工等階段統籌安排,提出減量化具體目標,指導和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落實源頭減量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海事、港務、水務、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廢棄物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建筑廢棄物處置應當遵循綜合利用、綠色環保、安全無害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分類標準實行分類排放、分類收集、分類貯存、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第六條 建筑業、建筑裝飾、物業管理、建筑廢棄物處置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規范,督促會員單位落實建筑廢棄物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遵守行業規范、加強安全管理等工作;對違反自律規范的會員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
第二章 處置許可
第七條 排放建筑廢棄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申請辦理排放的建筑廢棄物處置證。
排放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的單位或者個人,免予辦理排放的建筑廢棄物處置證。投資額在一百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裝飾裝修工程產生的建筑廢棄物為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
第八條 從事建筑廢棄物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的,應當分別向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申請辦理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的建筑廢棄物處置證。
第九條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自受理排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建筑廢棄物處置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作出運輸建筑廢棄物許可決定的,應當對符合建筑廢棄物車輛技術規范的車輛同時發放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標識。運輸車輛應當標明監督電話12345。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將取得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運輸單位、取得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標識的運輸車輛納入名錄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并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廢棄物排放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發證部門申請變更建筑廢棄物處置證: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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