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8-22 14:40
來源: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一)建設工程施工等相關批準文件發生變更的;
(二)建筑廢棄物運輸、消納或者綜合利用合同主體發生變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運輸單位應當向發證部門申請變更建筑廢棄物處置證: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所屬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新增、變更過戶、報廢、遺失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的。
符合法定條件的,發證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禁止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廢棄物處置證和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標識。
第十二條 因搶險、救災等進行緊急施工排放建筑廢棄物的,應當在險情、災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時內書面報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并補辦建筑廢棄物處置證。
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從事消納活動時,消納場經營單位應當在停止消納三十日前書面報告發證部門,由發證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排放與運輸
第十三條 辦理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廢棄物處理方案,并在開工前報工程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備案。建筑廢棄物處理方案內容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報告接受備案的部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方案填報完整度、運輸和處置單位合法性、方案處置可行性等內容進行查驗。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告知施工單位并說明理由。
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的排放,免予編制建筑廢棄物處理方案。
第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制定建筑廢棄物處理方案的示范文本,并向社會公布。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查驗建筑廢棄物源頭減量、綜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情況,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建筑廢棄物處理方案。
第十五條 排放建筑廢棄物的施工工地應當符合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辦理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工程,排放的建筑廢棄物應當交由具有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運輸單位運輸。施工單位應當配備施工工地建筑廢棄物排放管理人員,對建筑廢棄物的裝載以及車輛放行等情況進行登記和監督,不得放行超載車輛。
排放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的施工工地免予配備建筑廢棄物排放管理人員。排放單位和個人應當將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交由具有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運輸單位清運或者投放至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暫存場所。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暫存場所的管理人應當在二日內交由具有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運輸單位清運。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生活垃圾、通溝余泥與污泥、河道疏浚底泥、危險廢物等其他廢棄物與建筑廢棄物混合排放。
第十七條 因重大慶典、大型群眾性活動等管理需要,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可以規定限制排放建筑廢棄物的時間和區域。限制排放的時間應當從建筑廢棄物處置證有效期中扣除,持有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筑廢棄物處置證有效期屆滿十日前,向原發證部門申請順延。
第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原則制定建筑廢棄物運輸時間和路線的方案,并公布實施:
(一)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二)運輸時間避開上下班等道路交通高峰期;
(三)中心城區限時間限路段夜間通行,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運輸車輛適當放開日間非交通高峰時段通行。
在中心城區的國家、省、市重點工程采取有效噪聲控制措施后,建設單位可以向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夜間延時運輸;因土方排放特殊需求或者因擾民不允許夜間延時施工的,可以向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日間按規定時間和路線運輸。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技術規范,報市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技術審查通過后公布實施。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本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技術規范,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密閉性能、車輛標志、車載監控的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得從事建筑廢棄物運輸。
第二十條 運輸建筑廢棄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車輛整潔、密閉裝載,不得沿途泄漏、遺撒,禁止車輪、車廂外側帶泥行駛;
(二)承運經批準排放的建筑廢棄物或者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
(三)將建筑廢棄物運輸至合法的消納、綜合利用場地;
(四)使用具有有效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標識的運輸車輛;
(五)使用有效運輸聯單,按照建筑廢棄物分類標準實行分類運輸;
(六)符合本市規定的運輸時間和路線要求;
(七)禁止超載、超速運輸建筑廢棄物;
(八)依法開展運輸路線風險評估和事故隱患排查,落實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保障運輸安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在道路上運輸建筑廢棄物沿途泄漏、遺撒的,責任人應當立即清除。責任人未及時清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責任人不在場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責任人,并依法作出處理。清除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經營建筑廢棄物水運中轉碼頭應當具備合法經營手續,配備符合規定的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沉淀池、道路硬化設施以及除塵、防污等設施,安裝視頻監控和車輛自動識別系統,接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建筑廢棄物處置監管平臺并接受監督。水運中轉碼頭不得接收不具有有效建筑廢棄物車輛標識的運輸車輛或者不具有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船舶轉運建筑廢棄物。
編輯:趙凡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