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8-22 14:40
來源: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第四章 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處置
第二十三條 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除適用本條例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章規定。
第二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統籌推進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清運平臺的建設和運營,指導、監督運輸單位、綜合利用企業等通過清運平臺開展經營,提供預約清運等服務,并公布排放和清運流程、運輸單位以及綜合利用企業等信息。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統籌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置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暫存場所。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暫存場所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交通安全、土地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不得影響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五條 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住宅小區和辦公、經營場所,委托物業服務人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人為管理責任人;住宅小區未委托物業服務人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辦公、經營場所未委托物業服務人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辦公、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人負責。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管理責任人并公布。
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二)圍蔽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暫存場所,并保持整潔;
(三)督促按照規定投放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勸阻、制止不當和違法投放行為。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四)及時按規定清運。
第二十六條 排放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裝飾裝修前將裝修時間、地點、規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責任人;
(二)不得將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暫存、收運,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中的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應當袋裝收集、定點投放至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暫存場所,沿途泄漏、遺撒的應當立即清除;
(四)支付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運輸、消納等處置費用。
第二十七條 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排放規范和管理責任人職責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消納與綜合利用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建筑廢棄物消納場、綜合利用項目的建設用地。建筑廢棄物消納場、綜合利用項目建設用地符合城市保障類項目用地的,按照城市公共基礎設施予以保障,對其中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可以劃撥供地;符合產業發展類項目用地的,出讓起始價按所在區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執行,依法免于考核產值、稅收、投資強度指標。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建筑廢棄物消納場、綜合利用項目建設規劃,明確規劃目標、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等內容,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程序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出臺政策支持以循環產業園等方式建設大型綜合利用項目,支持社會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筑廢棄物消納場、綜合利用項目。
在政府財政投入的建筑廢棄物消納場或者其他場所從事建筑廢棄物消納、綜合利用的企業,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產生。
第三十條 建筑廢棄物消納場、綜合利用項目的選址,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相關環境保護標準,并與學校、醫院、集中居住區等環境敏感目標保持防護距離。
下列區域不得作為建筑廢棄物消納場、綜合利用項目的選址地:
(一)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
(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
(三)洪泛區、泄洪道及其周邊區域;
(四)活動的坍塌地帶,尚未開采的地下蘊礦區、灰巖坑及溶巖洞區;
(五)其他依法不得作為消納場、綜合利用項目選址地的區域。
建筑廢棄物消納場、綜合利用項目的選址,應當征求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三十一條 消納場經營單位、綜合利用項目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消納建筑廢棄物,不得消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污泥、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
(二)設置符合規定的機械和設備以及排水、消防等設施;
(三)場地出口設置符合規定的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設施,或者制定和實施因施工條件限制不能設置前述設施的替代保潔方案;
(四)采取揚塵污染防控措施,保持出入口、通行道路以及附屬設施等周邊環境整潔;
(五)落實環境保護和生產安全主體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消納建筑廢棄物清單制。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產、銷售、使用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的政策措施,扶持和發展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納入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對公益性、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礎設施保障項目安排財政性資金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水務、林業園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推廣使用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辦法和綜合利用產品目錄,明確產品使用的范圍、比例和質量等方面的要求,逐步提高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使用比例,定期公布綜合利用產品目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造價行業協會及時采集和定期發布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價格信息。
編輯:趙凡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