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1-09 17:02
來源:重慶市人民政府
16.嚴格建設用地環境準入。全市各級國土、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各級國土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在土地轉用、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加強審查。(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牽頭,市城鄉建委、市環保局、市國資委參與)
由工業用地轉為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在土地出讓前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對不滿足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土地,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函》,國土部門不得組織招拍掛出讓;對擬收回工業用地并采取劃撥方式重新供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在規劃選址前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對不滿足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規劃部門不得核發規劃選址意見書;已收回的工業用地,由土地儲備單位負責開展調查評估。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報送市環保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參與)
17.強化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要進一步完善土地再開發利用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制度。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再開發利用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修復的環境監管。2017年起,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志,發布公告,定期開展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參與)
8類重點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根據國家發布的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范,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環保、經濟信息部門備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國土房管局、市安監局參與)
(六)加強工礦企業污染防治,嚴控新增工礦污染。
18.加大化解過剩產能力度。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在2016年底前依法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十一小”工業企業(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涉磷生產和使用企業),對未完成取締任務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有關部門將暫停審批核準相關行業的建設項目。要積極化解過剩產能,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采取相關激勵政策,鼓勵過剩產能行業企業轉型發展,加快培育發展高端制造、節能環保、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市經濟信息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國資委參與)
19.加強尾礦庫及渣場污染防控。礦產開采及有關工業企業是尾礦庫、渣場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涪陵、巴南、南川、綦江、大足、銅梁、城口、石柱、秀山、酉陽、彭水等區縣(自治縣)要進一步加大礦產開采遺留尾礦庫及渣場污染防控力度。重點監管的尾礦庫及渣場相關企業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與污染治理設施。(市安監局、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國土房管局參與)
20.深化重金屬污染防控。涉重金屬產業發展規劃必須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合理確定涉重金屬產業發展規模、速度和空間布局。進一步嚴格環境準入,禁止向涉重金屬落后和過剩產能行業提供土地。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與總量控制指標,嚴格控制重金屬污染物排放增量。新建涉重金屬排放企業應在工業園區內選址建設。禁止在生態紅線控制區、生態環境敏感區、人口聚集區新建涉重金屬排放項目。嚴格執行涉重金屬排放建設項目周邊安全防護距離相關規定。強化重金屬污染治理,對達不到行業準入條件的企業進行工藝升級改造或依法關閉。推進鉛酸蓄電池、電鍍等重點行業企業入園。2020年前,完成巴南、大足、秀山等區縣(自治縣)重金屬污染防控示范區土壤環境整治任務,改善重點區域土壤環境質量。2020年,全市重點行業企業重點重金屬排放強度比2013年下降10%。(市環保局、市經濟信息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房管局參與)
21.推進重點工業企業及園區土壤環境管控。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根據重點工業企業分布、規模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本轄區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土壤進行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并依據監測結果采取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環保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周邊土壤開展監督性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土壤環境大數據平臺,監測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依據。在長壽化工園區開展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預防預警體系建設試點。(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參與)
22.加強工礦企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處置。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相關要求,督促企業全面整治尾礦、煤矸石、錳渣、垃圾焚燒飛灰、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處置,工業園區(組團)應建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場。實施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對利用處置設施不能穩定運行、污染物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的經營單位要依法取締。合理布局并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不斷滿足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需要。開展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行業清理整頓,鼓勵相關企業采用先進工藝、集聚發展,提高再生利用水平。規范電子廢物、廢舊汽車拆解等社會源廢物的回收、貯存、處置活動。推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轉型升級,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棄飲料瓶等為突破口,在有條件的社區、商場等公共場所設立智能型自動回收機。加強頁巖氣開采過程中油基鉆屑和固體廢物的規范管理。(市環保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商務委、市安監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市政委、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參與)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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