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2-31 11:37
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六)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根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檔案,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以土壤環境詳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類清單,并報省人民政府審定,數據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省農業廳、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林業廳等參與)
(七)切實加大保護力度。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省人民政府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農業廳等參與)
各地開展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要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產糧(油)大縣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大力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菜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對于輕微污染的耕地,加強農產品質量檢測及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標農產品流入市場。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水利廳、食品藥品監管局、糧食局、供銷社等參與)
防控企業污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省環境保護廳、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參與)
(八)著力推進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以珠三角各地級以上市和韶關、湛江、清遠等市為重點,在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結合本區域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務。(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九)嚴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汕頭、韶關、湛江、清遠等市要加強重點縣(市、區)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時將重度污染耕地劃出永久基本農田,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對威脅地下水和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涉及到重度污染耕地的地級以上市,要制定實施相應的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任務。(省農業廳、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境保護廳、水利廳、林業廳參與)
(十)加強園地林地草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園地、林地、草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省農業廳、林業廳負責)
三、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十一)建立調查評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變及流轉中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企業用地,重點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場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等公用設施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行業企業和公用設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負責收儲土地的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自2018年起,廣州、深圳、佛山、東莞等市率先對上述行業企業和公用設施用地實行土地用途改變及流轉的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參與)
(十二)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結合潛在污染地塊清單及污染地塊環境風險情況,根據已開展的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并進行動態更新。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應當調整規劃或進行治理修復,確保達標后再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十三)落實監管責任。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土壤環境風險,合理規劃土地用途,結合土壤環境質量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轉讓和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嚴格建設用地審批。(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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