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08 16:29
來源:青海省政府
45.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展綠色金融,加大對節能環保技術創新型骨干企業在發展循環經濟、固體廢棄物處理、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信貸支持力度,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融資支持。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單位要加強合作,進一步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省金融辦、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保監局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
46.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推動受污染耕地、草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修復,帶動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土壤污染防治。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公共服務項目,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繼續深入開展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環境保護廳等配合)
(四)加強環境監管,強化社會監督。
47.嚴格項目環評審批。加強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排放鉛、鎘、汞、鉻、砷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的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必須編制土壤環境影響評價篇章,提出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并按“三同時”要求嚴格落實。(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
48.強化環境執法。依托環境網絡化監管體系,強化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定期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土壤環境專項執法行動,對發現嚴重污染土壤、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掛牌督辦。各市州要充分發揮環境司法聯動機制作用,嚴厲查處向沙漠、灘涂、戈壁、鹽堿地、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鼓勵各市(州)、縣級檢察機關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公安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等配合)
49.依法公開環境信息。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調查結果,省政府適時公布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狀況。重點監控企業要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牧廳等配合)
50.加強社會監督。各有關部門要依規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土壤污染防治、土地資源管理、生態環境保護法規培訓和咨詢,適時邀請環保義務監督員參與重要專項執法行動和重大土壤污染事件調查,主動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微信平臺作用,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土壤環境違法行為監督。(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牧廳、省公安廳等配合)
51.加強宣傳教育。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把土壤環境宣傳教育融入各級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環境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結合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的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解讀,營造土壤環境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牧廳、省糧食局等配合)
備注: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與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指標最終按國家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確定的指標為準。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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