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5-18 15:49
來源:西寧市政府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
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市規建局、市農牧局,各縣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25.制定治理與修復計劃。2017年底前完成市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的建設及具體項目的前期工作,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項目庫實行滾動入庫,動態管理。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規建局、市農牧局,各縣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26.有序開展治理修復。以開展西寧市歷史遺留鉻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為重點,實施土壤修復工程。于2017年底前完成湟水流域七一路西延長段鉻污染場地修復治理工程,實施原青海省中星化工、付家寨、楊溝灣和湟中鑫飛等4處歷史遺留鉻污染場地治理項目。同時,根據農用地、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結果,分別確定受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重點區域。在2020年以前完成湟水流域已有污染場地治理,2025年以前完成其他區域污染場地的整治和修復。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湟管委
責任單位:市規建局、市農牧局,各縣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27.加強治理修復工程監管。健全土壤治理修復工程全過程監管體系,治理修復需事先制定工程實施方案,一般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嚴格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挖掘、堆存作業造成土壤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路線和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環保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
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市規建局、市城管局、市農牧局,各縣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政府主導,齊力構建土壤環境管理體系。
28.完善管理體制。嚴格落實國家、省級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建立完善我市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強化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參與,發動群眾監督。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
責任單位:市法制辦、市國土局、市規建局、市農牧局、市林業局,各縣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29.加大資金投入。市財政積極爭取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縣區(園區)財政也要積極籌措資金,支持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土壤污染風險防控、提升環境監管能力等方面的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按照事權劃分,對各級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予以必要保障。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環保局
30.提升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加大環境監測站土壤監測能力建設投入,改善基層環境執法條件,配備土壤污染監測專用設備,至2018年底前形成較系統的市級土壤監測能力;進一步提高各級環境監察部門執法能力,完善西寧市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甘河工業園區要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儲備響應應急物資,提高土壤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農牧局,各縣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31.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推動受污染耕地治理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修復,帶動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土壤污染防治。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公共服務項目,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繼續深入開展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發改委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各縣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二)建立聯動協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
32.加強部門協調聯動,明確責任落實。根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成立西寧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副市長為副組長,環保、國土、水務、規建、農牧、發改、林業、經信委等相關單位為成員,成立西寧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協調會商解決區域突出環境問題,組織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通報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展,研究確定階段性工作重點和任務。各縣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是土壤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將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任務分解到相關部門、單位。2017年6月底前,各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制定并公布本轄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報市環保局備案。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水務局、市規建局、市農牧局、市林業局、市國土局,各縣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33.明確土地使用者的法律責任。重點監管企業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要依法承擔損害評估、治理修復的法律責任。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致使土壤環境質量下降。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市農牧局
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各縣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34.嚴格目標責任考核。根據市政府下達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分年度與重點監管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對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和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依據相關規定約談有關政府(園區)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對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群眾反映強烈的,按照《青海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等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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