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1-03 09:47
來源:中國人大網
八、草案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分別對修復活動環境監理制度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作了規定。有的企業和專家提出,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沒有規定環境監理,草案規定的修復效果評估即可對修復活動進行事后監管,建議刪去有關環境監理的規定。有的地方和專家提出,環境保護法沒有要求企業必須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建議不作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上述規定。
九、有的部門和地方提出,目前,向沙漠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應當加強對未利用地的保護和管理。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向沙漠、灘涂、鹽堿地、沼澤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等行為的監督檢查”。(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十、草案第八十八條規定,因土壤污染對環境造成重大損害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代表國家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這一規定與環境保護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有關環境公益訴訟的規定不一致,建議做好銜接。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對污染土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行為,有關機關和組織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十六條)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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